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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位埋下侵权隐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6:29 中国青年报

  谢湘 王亦君

  各国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及权利限制虽因国情不同而有差异,但都十分注重协调著作权与执行公共政策的关系。

  正是因为存在着法律缺位或是政策缺位的制度漏洞,才在客观上制造了一个“谁贯

彻中央7部委文件精神播放爱国主义影片谁侵权”的事实。

  在我国,执行政府的公共政策不仅需要国家机关的实施,而且需要一大批社会公益机构的共同推动。但遗憾的是,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中却没有规定国家为执行公共政策,可以对著作权人的作品实施强制许可使用,也没有规定政府应是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者。对于公共电视台“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法性,即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中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限制,也没有在我们的著作权法中得到确认。这就为后来出现此类法律纠纷留下了隐患。

  今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对同样属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公共产品——面向农村的数字电影,采取了由国家购买版权,让媒体无偿播放的做法。如能推而广之,也可以使媒体妥善处理好完成中央下达的公益性宣传任务与保护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而让公共电视台向所有公众非经营性地播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的前提,就是国家可以基于推行公共政策或教育目的收购作品的著作权,将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的所有权集中到国家手中。

  即使修改法律并不能立即实现,国家有关部门还是应该发布一个有关播放百部爱国主义影片的版权公告,内容包括版权归属、经营许可及收费标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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