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政府的“单”不该由过路车主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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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7:2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文昌市昌洒镇一条运输繁忙的乡村公路———昌茂公路,被当地村干部包给私人拦路收取过路费,十余年来收费不停,运瓜菜的司机、业主和当地老百姓叫苦不迭。而当地镇政府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违法收费一直得不到纠正。(《南国都市报》7月20日) 一种收费行为该不该,应由法律说了算。因此,对于招人抱怨的昌茂公路拦路收费现象,我们要用法律来量一量,看它合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众所周知,昌茂公路原是一条老公路,是由国家修建的,十余年前,附近三个村的村民集资对其进行了改造。这条公路主要的建设者还是国家,村民的改造只是使之更完善而已。因此,这条路显然不符合《公路法》中可以收费的三种情况。这就是说,昌茂公路是不允许收费的,如果有人收费,那就是彻头彻尾的非法行为。应该说,村民自发集资改造道路,自己动手改善生活环境,这种热情和精神是值得提倡的,但村民不能以此为理由,拦路收费。因为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这一类行为,政府应该坚决制止。实际上,文昌市政府早在两年前就明令要全部撤消这一类收费点。让人奇怪的是,市政府的严令为何到了镇里便无声无息了?其中的原因,颇耐人寻味。 国家《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昌茂公路属于乡道,它的养护,应该由当地镇政府负责。然而,从报道中我们得知,因为当地财政紧张,没有办法筹足养护资金,镇政府因此便对村民的收费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可见,由于资金的原因,当地镇政府是不愿去管拦路收费这种事的。从镇政府的角度来看,不管既可以不得罪当地的村民,又可以省下自己(财政)的钱,一举两得,何必去管呢?可以说,昌茂路上的收费现象能“坚持”十余年,与当地镇政府这种心态有很大关系。 按理说,当地财政紧张,镇政府完全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以争取资金解决困难。但他们却不是这样,而是采取了逃避责任的做法,将本应由当地镇政府买的“单”,都转嫁到过路车主身上。本来,车主们已经缴纳了其他的相关费用,现在还要额外再交过路费,无形中增加了负担。这对车主们是相当不公平的。 从这件事中我们看到,因为政府没有负起自己的责任,结果使纳税人多了不必要的付出,增加了负担。这是非常不应该的。我们知道,政府有法定该负的责任,完成这些责任,是纳税人对政府的基本要求。政府不能因为一些客观困难就逃避责任,更不能将之变相地转嫁到纳税人身上。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就是辜负了纳税人的期望。这样的政府,无疑是不称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