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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校园内飙车死亡家属向学校索赔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8:05 杭州日报

  2005年5月17日下午,陆某驾驶一辆本田摩托车载着黄某,在其家附近的某大学校园内飙车,至一侧弯道处时,因车辆失控,造成两人死亡、车辆损坏的后果。

  事后公安交通部门认定,陆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在限定车速的校园内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一周后,陆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认为校方未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允许自己儿子和黄某进入校园,且未在事故发生路段设置危险警示和减速、限速标志及设施,故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20%,计7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超速行驶,致其自身死亡,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退一步来讲,即使被告当时允许肇事摩托车进入其校园,也与该起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目的是加强对校园的管理,车辆进入校园,应当谨慎驾驶并减速慢行,这是为一般社会公众所知的常识。事故发生的弯道处虽无相关警示标志,但该道路本身并不存在缺陷或隐患,驾驶者只要谨慎驾驶、减速慢行,是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日前宝山区法院判决,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上海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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