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录音录像应做到“三防止三确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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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实行全程同步录像,是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办案干警,促使干警严格、依法、文明、规范执法,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笔者认为,全程录音录像应坚持做到“三防止、三确保”。 一要防止程序瑕疵,确保合法性。讯问犯罪嫌疑人应规范操作,讯问前,侦查部门应填写《使用电视监控系统登记表》,注明使用时间、办案单位、承办人等相关内容,交技 术人员安排使用。讯问开始时,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讯问过程正在进行录音录像,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同时,要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制度,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二要防止剪辑伪造,确保真实性。全程录音录像具有容易被伪造、剪辑的缺点,且一旦被伪造、剪辑将无法恢复。为保持音像资料的真实合法,应在录音录像设备开启后,实行同步刻录。讯问结束后,对音像原件核对无误后,由讯问人员、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封存,其复制件随案移送,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资料擅自进行剪辑、删改或技术处理。在讯问中,不能随意对录音录像进行停顿或删减。当讯问中出现录音录像设备故障,如果能即刻修复的,重新开始录音录像时,侦查人员应说明原因;如果不能,可以中止讯问或继续讯问并作书面记录。 三要防止违法办案,确保规范性。讯问人员要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并注意严格遵守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同时,讯问人员要密切注意讯问活动的全过程,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行凶、自杀、逃跑等安全事故,发现不正常情况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领导报告,从而以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 陈国华 朱文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