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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认真办案的精神让我佩服”江苏如东为一被告人扣减4天刑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特约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陈晓兵) “4天的时间也许算不了什么,但是检察机关不因我是外地人而另眼相看,他们认真办案的精神让我佩服,我服判,不上诉。”这是今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而被江苏省如东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被告人刘海洋当庭对法官的表态。

  刘海洋系湖南省泸溪县人,2004年因伙同他人在江苏省如东县盗窃人民币7万余元而

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今年4月19日,刘海洋被泸溪县公安局抓获并关押在该县看守所;后于4月23日移交如东警方,2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该案移送如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在审阅该案卷宗时发现:刘海洋系被泸溪县公安局抓获后移交如东县公安局的,而刘海洋在被移交如东警方之前的羁押情况,卷宗中没有证据显示。由于刘海洋是否曾被限制人身自由,将直接关系到其刑期的计算,关系到他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于是,承办人员立即提审刘海洋,得知其从4月19日被抓获至23日期间,一直被关押在泸溪县看守所,如果刘海洋的供述属实的话,那么这4天时间实际已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应当在判决时计算在刑期之内。

  为此,如东县检察院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证据通知书,要求补充提供刘海洋这4天的被羁押情况证明。后由当地看守所出具了羁押时间的情况证明后,该院在起诉书中详细写明刘海洋被抓获时间、羁押场所,以及移交如东公安机关的时间等,并在公诉意见中发表了对这4天应当予以扣减的意见,得到法院合议庭的采纳,并且量刑时在刑期中予以扣减。

徐德高 陈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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