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的”带客处罚3000元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9:05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记者姜晶晶 【金陵晚报报道】 长期以来,由于对无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黑车”缺乏必要的查处强制手段,“黑车”呈公开蔓延态势。在修改后的《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将重点整治的矛头瞄准了“黑车”,不仅加大了对“黑车”的监管处罚力度,还首次将“摩的”纳入依法查处范围,“摩的”带客将处罚300 0元。发现“黑车”直接扣押 参考了武汉、上海、北京等城市的地方性法规,修改后的条例则不采取以往“中止运行”的含糊表述,明确规定,“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擅自从事营运的单位和个人,由客运主管部门扣押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客运主管部门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当场出具中止车辆运行凭证,注明车辆停放地点,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客运主管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客运主管部门可以对中止运行的车辆予以拍卖或者依法报废”。 “摩的”带客罚3000元 我市取缔“三小车”违法载客后,出现了日益严重的摩托车非法载客现象。以前由于法规不完善,政府各部门都无权对使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营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而“摩的”带客时而出现回潮现象。 《条例》明确由公安部门负责摩托车非法营运的治理工作,规定“使用摩托车从事客运营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3000元的罚款。” 出租车绕道可罚1000 出租车司机拒载、故意绕道究竟该怎么处罚?此次修改后的《条例》加大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故意绕道、拒绝接受城市客运管理人员依法检查等7种情形。 按照条例,客运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使用计价器等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暂停营运15天以下,或者吊销服务资格证。(编辑暴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