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违法广告缓刑 执政为民还是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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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9:08 四川新闻网 |
李克杰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所有电台电视台自8月1日起,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并明确了医疗资讯服务节目的“四个不得”。(7月20日《法制日报》) 去年4月21日,国家11个部委就曾联合下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虚假违法广告成为集中整治的重点。然而,方案的实施却给人“只听楼梯响,不见有人来”的感觉,大量违法、违规、虚假广告仍然充斥广播电视,与此同时,受害消费者队伍却在不断扩大,社会反响强烈。于是国家主管部门不得不对具体广播电视节目直接进行叫停。 其实,上述五类广播电视节目早该叫停,因为在这类节目中不仅广告内容虚假夸大、严重违法,而且节目中推介的产品很多都有安全隐患,甚至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别的先不说,仅丰胸产品就有奥美定、美丽波等电视热播产品被相继曝光,奥美定的受害者竟有30万人之多,美丽波的受害者也不计其数,这些产品可能给受害者留下终生的遗憾和痛苦。另外,对于“增高”产品,去年就有专家和权威部门澄清我国没有审批任何一种“增高”产品和药品,这意味着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增高”产品都是假货。 既然如此,我们不禁要问:对有大量违法违规内容、且推介产品有严重危险性的上述广播电视节目,国家主管部门为何如此心软呢?这个通知不仅是“暂停”,而且还给了一个“缓刑期”。从法律上讲,对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就应立即予以制止,这既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更是防止违法后果扩大的需要。但“缓刑期”的设置,使人们感觉到,行政部门的做法主要考虑的并不是公众利益,而是电台电视台的利益,因为在这个“缓刑期”内,电台电视台可以对广告进行修改,也可以重新招标,而不至于造成广告收益的损失。 国家主管部门在暂停涉嫌违法广播电视节目时留下“缓刑期”,反映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而且也反映出是否真正坚持以人为本,到底是执政为民还是执政为利,是群众利益优先还是下属单位利益优先的执政理念,从中人们也可以清楚地明白为什违法违规广告久禁不止的原因所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