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捐赠精神早日扎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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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9:21 南方日报 |
直言 江城子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五种捐助免征所得税,此举旨在鼓励个人和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投入。 免征所得税的五种捐助的具体内容,有兴趣的人自可以去查阅有关文件规定。而在以前,企业在捐款时,按照有关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一旦捐赠金额超过3%,企业就得为所捐款项纳税。也就是说,捐得越多,纳税就越多。类似的制度规定,显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企业与个人捐赠的积极性。如今,同样的捐赠行为,企业与个人却很可能享受到所得税全免的待遇。 应当说,这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大变革,有利于激励企业和个人的捐赠行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从本质上说,捐赠是一种发自内心的道德情感,是一种听从内心召唤的善行。但在现实中,人们的道德理想和道德水平参差不齐,仅靠个人觉悟难以使捐赠行为蔚然成风。因此,欲使慈善事业发扬光大,惠及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就有必要通过构建制度来鼓励善举。为捐赠者减免税收,从经济的角度来刺激捐赠行为,看起来与“发自内心”有所违碍,实则无伤于慈善与公益事业的声名,在客观上既体现了充分肯定捐赠行为的价值取向,也会吸引更多的主体加入捐赠的行列。 在这个意义上,以制度的形式来促进捐赠行为,具有重要的正面效应。由税收制度的变革出发,我们可以继续深入下去,考察目前还有多少制度性规定或制度性缺失,妨碍了捐赠的可持续性发展。比如,捐赠实物享受不到税收优惠、具有税收减免资格的团体太少等现实问题,依然是挫伤捐赠积极性的重要因素。以前者而论,捐赠实物与捐赠现金并无本质的不同(在自然灾害突发时,捐赠实物有时比捐赠现金更能解燃眉之急);而按照目前有关法律规定,捐赠实物却享受不到任何税收方面的优惠。显然,这不是一种具有平等精神的制度性规定。评估实物价值可能会比接受捐赠现金来得烦琐,但在爱心面前,在善举面前,有关方面不应以“麻烦”为借口,人为制造“爱钱嫌物”的捐赠歧视。 从捐赠者的角度出发,为捐赠行为清理障碍,从而调动全社会的捐赠积极性,是值得肯定的。而在另一方面,规范受赠单位的运作,提高慈善组织机构的公信力,也应当提上重要日程。对慈善组织机构的信任程度,同样是影响捐赠积极性的决定性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