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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黄静裸死案判决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9:46 东方网

  陈云发作品集沸沸扬扬的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近日终于由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姜俊武被判无罪,他只须向黄静父母赔偿5万多元人民币。于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予以了结了,这一判决公正吗?

  我以为,这个案子法院的判决明显失当。根据法庭调查,黄静的男友姜俊武于凌晨2时50分到达黄静住处,曾要求黄静与他发生性行为,黄静不答应。姜俊武虽没有实施对黄静

的关键性器官的奸污,但采取了“特殊的性行为”。至凌晨6点50分他才离开。上午9时,黄静的同事在获姜俊武“出事”告知后,才在黄静宿舍发现她已死亡,身上一丝不挂。对黄静之死,姜俊武辩说黄静是“发病”身亡,非他杀。而政法机构和黄静母亲请来的南京医科大学、中山大学所作的尸检,对黄静死因互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家结论称:黄静是在潜在病理改变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的性行为方式而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而湖南法院正是据此作出了姜俊武无罪的判决。

  我认为,最高院专家所做的结论明显失当,他们在这里走入了一个误区,即把姜俊武有无过失杀人行为和有无强奸行为(未遂)混淆在一起了。从目前的证据看,由于尸检耽误了时间,黄静的死亡时间难以确定,这样,也就无法确定黄静是在姜俊武进行所谓“特殊的性行为方式”时就当场死亡,还是当时仅发病,姜俊武走后便死亡;或甚至当时还没发病,在姜俊武走以后才发病致死。人们也不可能期待姜俊武说真话。但是有一条,各方、包括姜俊武也承认的,当时黄静并不肯与姜俊武发生性行为,姜俊武是在完全违背黄静意志的情况下强行对黄静采用“特殊的性行为方式”的,而且还要指出的是,姜俊武与黄静无婚姻关系,只是恋爱关系,因此,黄静虽愿与姜交往,但她并不愿与姜发生性行为;而姜的身份亦没有权利对黄静强行行使任何性行为(哪怕方式再“特殊”也不行)。因此,姜俊武的行动实际上构成了对黄静的强奸行为(或未遂)。所以,法院判姜俊武“无罪”,是不适当的。姜俊武虽没有(?)对黄静致死罪,但他的强奸罪是明摆着的。

  不知最高院的专家和湖南法院的法官想过没有,如果姜俊武被判无罪,这就会发生另一个问题,即:是不是只要已建立恋爱关系,男性就有权利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而不必承担强奸罪?而当女性在反抗或不愿意情况下,男方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或用所谓“特殊的性行为方式”完成了过程,是不是也不构成强奸或强奸未遂?而按目前法律规定,婚外关系的男性对女性进行强迫行为,都是可按强奸罪论处的,并未规定恋爱关系男方的强迫性行为权利。所以,如果姜俊武被判无罪,法律的大网就会无疑被捅开一个漏洞:只要两人有恋爱关系(甚至可推理到熟悉关系),男性对女性就“有权”强行实施性行为不必承担了强奸罪。

  而最高院专家结论、湖南法院的判决认定,均避开了黄静死因和黄静有未被强奸(或未遂)的区别,在黄静死因无硬证的情况下,湖南法院判决时,既对姜俊武致黄静之死“疑罪从无”,又对姜俊武有无强奸罪也来了个“疑罪从无”,在倒洗脚水的时候把孩子一起“倒”掉了,这显然说不通。因为最高院专家的鉴定结论只解决了姜俊武对致死黄静有无责任的问题,而并未解决姜俊武有无强奸罪,也就是说,无婚姻关系的姜俊武到底有无权利强行对黄静实施性行为(包括特殊的性行为方式)?

  很明显,此案就目前来看,疑点还多。一是姜俊武离开黄静时,黄静当时是否已发病?如果黄已开始发病,而姜俊武自行离去,实际构成见死不救的过失罪(如车祸后肇事者不救治伤员一般)。二是黄静死亡时间未弄清,由于开始时公安机关延误了尸检,可能这一关键问题再难弄清。三是在有几种尸检结论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只采信本系统的尸检结论是否确当?四是姜俊武有没有构成强奸行为?对此疑罪能否认定(除如何认定“特殊性行为方式”是否属强奸行为外,黄静的衣服是谁脱去的?由于姜俊武已承认黄静不愿发生性行为,则衣服系姜俊武强行剝去无疑)?五是黄静两腿掴窝处的挫伤,究竟是“背负黄静”所引起,还是强行实施性行为时动作粗暴所引起?这其实可用实验来验证姜俊武的说法(何况他的交代前后矛盾),但看来这样的工作也没做。

  综上所述,我认为黄静裸死案判决失当。实际上,此案某些关键地方尚未调查清楚,尚不足以进入判决程序。


作者:陈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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