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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浙江各级法院申请执行将无需预交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0:16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7月21日电(记者朱立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20日对外界表示,除非诉讼执行案件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一律不预交。

  应勇是当天在谈及法院工作“三项承诺”时说这番话的。今年年初,浙江省高院向全省人民承诺,努力做到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

  根据浙江省高院的最新规定,当事人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时,一律不预交申请执行费,待申请执行的权利实现后,由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法院将按规定据实向被执行人结算,并提供清单。

  应勇表示,“执行难”是目前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意见较多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损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还损害到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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