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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关键是落实“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1:41 信息时报

  将以立法形式出台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其最大亮点是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强制召回。然而,从目前《条例》草案的内容看,执行的约束力并不很强,在如何使“应当召回”成为“必须召回”上,还存在某些堪可消极作为的空间。

  “草案”规定,生产者、销售和餐饮服务商发现所经营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停止生产、主动召回。但以时下的经营信誉和市场状况,能自觉执行的不会很多,而且可以

预料,拖延召回甚至不予召回、继续经营的现象,是必然存在的,“草案”对此并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不主动召回也有其“理由”,常见的是否认“不安全隐患”,监管部门虽然可以责令召回,但其对不安全食品的知情和确认往往是滞后的,到了责令召回时,相当部分食品已流入消费环节。

  其次,“草案”规定召回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的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商承担,这也不大合理。销售商和餐饮商对食品的安全鉴定,只能依靠相关的检验报告、包装和标识,而不可能对食品本身进行质检;不安全食品在加害消费者的同时,也会对经营者的信誉造成影响,增加善后工作的负担,因此他们也是受害者。让销售商和餐饮商承担召回费用,可能导致他们为避免召回的支出,而对不安全食品佯作不知、消极对待。

  另一方面看,作为不安全食品始作俑者的生产商,其违法的成本被大大减轻了,意味着其违法的责任也被轻判。这不但与法理有悖,客观上也不利于从生产源头上打击伪劣食品。

  “食品召回”上升为法律,如何从操作层面上解决强制执行问题,显得至为重要。

  贺贝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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