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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刑警打交警事件”昭示了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2:00 光明网
王继学

  山西省侯马市委、市政府近日作出决定,对参与“刑警打交警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停职检查,等待进一步调查处理(07月15日新华网)。7月9日下午,发生在山西侯马市的刑警打交警案件,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这两天许多媒体刊发了不少的评论,从多个层面上进行了分析探讨。侯马市的刑警二队的肇事干警,一时成为千夫所指!

  据报道,山西侯马市刑警二队的警察不服从交警的检查,不但在现场把交警警号一

把撕了,将协勤证一拽扔在地上,而且还冲进队里,把交警打痛打一顿后,强行带到了刑警二队,关进刑警队审讯室。表面看来,这只是一起警察内部的冲突。但是,实质却昭示了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

  无庸置疑,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目前公安机关除了逮捕犯罪嫌疑人外,采取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基本上不在受另外的机关的约束。这样催生了警察以各种利益诉求为目的的乱打人、乱抓人、乱关人、乱罚款现象的频发。原阜新市公安局长毛景祥,曾命令公安局各派出所出动大批警力着便衣、跨望远镜、持警棍,出没于娱乐场所,逡巡于公园街道。抓一个嫖客罚5千,抓一个“三陪”罚1万。扫黄队的干警为了拿提成,连一般的男女同行都查,抓的阜新市内晚上很少有人敢上街(据2004年10月09日《新闻周刊》)。而新华网浙江频道(2005-10-21)也曾报道,2005年10月20日,椒江交警大队因台州晚报的一则批评报道,认为给自己抹了黑,在大队长李小国的指挥下在报社大发淫威:四十余名交警,放下手中的工作,开着警车,拉着警报,冲进台州市委机关报--台州日报的大楼,要抓走台州晚报副总编吴湘湖。由此可见,失去约束的国家强制权力在一些警察的手里变的恣意和妄为,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几乎不需用什么法定理由就可以轻易的剥夺。

  众所周知,警察权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警察权是否得到有效约束,是国家法治和文明的重要标志。警察不须任何机关的裁判和监督,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对其他公民实行强制措施,结果是及其可怕的。从山西侯马市的交警被关进审讯室,到阜新市公安街头乱抓人;从“沈阳嫖娼疑案”的当事人惨遭刑讯逼供,到椒江交警大队要抓走台州晚报副总编吴湘湖,这些案件表现出了警察在采取强制性措施处分权上的太多的任意性。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发生在山西侯马市的刑警打交警案件也没有超出权力哲学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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