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企业爱心”需要制度跟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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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2:00 光明网 |
王志顺 共青团合肥市委阳光关爱工程办公室准备给当地及周边农村留守儿童建100座阳光书房,然而,4个月时间内,联系的上千家企业和单位仅有30家愿意支持。有的企业一听电话是为公益活动来募捐的,就直接挂了电话;有的企业虽然接待来访,但一直说“没钱”。《新安晚报》7.13) 为留守儿童建阳光书房,无疑是件功德无量的事情。体现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作为企业,财富既得之于社会,理应回报社会,企业如果不是实在拿不出钱,应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这也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然而事实上是上千家企业只有30家企业愿意助公益事业一臂之力,这未免有点令人尴尬和不合时宜。如果说近千家企业有30家企业不热心公益,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指责少数企业缺乏爱心和人道主义精神,批评少数企业不讲公德,不尽义务,没有社会责任感。那么面对近千家企业只有30家企业响应政府爱心号召,恐怕就不能单纯的指责大多数的企业缺乏爱心和人道主义精神,批评这些企业一个个没有社会责任感,不讲公德,不尽义务了,必得是相关制度出现了问题。 我觉得首先应从公益善款的使用监督上找找原因。由于目前对私人和民间的慈善公益机构,尚有某些“准入”限制,从事慈善公益的机构基本上是挂靠在政府部门,这样对善款的监督实际上是一种政府内部监督,而来自企业等外部监督实际上被置于“虚无”。这种由政府监督的公益运作模式,难免给政府和行政机关留下可钻的空档,不排除政府将善款挪作它用,甚至存在着政府借“公益”之名为本部门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巨大风险。这恐怕是目前为数不少企业不愿意行善的关键原因。 其次,在税收制度上,虽然我国有关制度规定企业捐赠公益事业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但减免额度定的比较低,现行上限为3%。这就意味着企业捐赠金额超过3%的部分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而且捐赠的越多,交的税越多。这就抑制了企业热心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因此,对公益事业遭遇尴尬的破解之道,我看主要在于政府在监督、税收制度上等有所变革和创新。如此同时,政府还要制定一些激励机制,加强对企业捐赠行为的后续宣传和捐赠意义的“凸现”,避免企业捐了钱获得掌声和荣誉的却是政府。如笔者所在的城市最近扩建陈独秀墓园,规定企业和个人捐赠金额达到一定数量就将捐赠企业和个人的名字刻于陈独秀墓园内,这无疑使企业既尽了义务和责任,同时又感到一种自豪感和荣誉感。从而也改变了公众对企业群体、财富新贵固有的失之偏颇的印象。营造出企业热心公益的整体社会氛围。 富兰克林有一句话,我觉得说得非常好:“慷慨并不意味着多多地捐赠,而是明智的捐赠。”这虽然是针对受慧者而言的,但我觉得对慈善公益机构和捐赠者也有启示作用。期望公益捐赠事业在我国早日步入到良性循环轨道上来,以服务于社会,以造福于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