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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捐赠免征所得税监管要跟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2:59 温州新闻网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慈善组织、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这些单位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另外,通过一些公益性基金如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等,进行的捐赠,也在免征范围内。(见7月20日《新京报》)

  通过税收手段——减免捐赠应纳税款,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慈善捐赠,这一直是社会广泛的呼声,同时也是世界各慈善事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因此,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扩大慈善捐助免征范围、“全额抵扣所得税”的新政策,应该被视为一项值得称道的善举、善政。

  不过,与此同时,笔者以为,一个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应加强慈善捐助的监管,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假捐赠真避税”政策风险。

  显而易见,“慈善捐赠准予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从积极方面来看,固然是对慈善事业的极大鼓励,但如果没有强力的监管跟进,这种巨大的税收抵扣优惠,未尝不会成为少数不良企业、个人偷逃税款的一个空子——比如,通过虚假捐助证明来进行凭空的“税前扣除”。我想,这种担心应该不是多余的,尤其考虑到目前我国许多慈善组织在半官方的身份性质下,运行往往不够透明、监管常常不到位的背景,更是如此——国家给予的慈善免税政策,是否会沦为慈善组织手中进行权力寻租的一种工具?

  事实上,长期以来,慈善事业在我国之所以发展得不尽如人意,捐赠数量长期在低水平徘徊,难以充分发挥其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三次分配”作用,除了慈善捐助税收鼓励措施不够等一些原因之外,由于监管机制欠缺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如资金管理运行不透明、捐助人很难掌握捐赠使用情况,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诸如慈善资金被挪作他用、善款使用效率不高等新闻频繁见诸报端,就是对此很好的说明。这种情况下,社会对慈善组织缺乏信心、慈善捐助热情不高,当然也就很难避免。

  这表明,一个健全有效的慈善监管机制,不仅有利于保证税收免除这类慈善鼓励措施的真正落实,而且也是维护慈善组织公信力、赢得社会信任和尊重的基本前提。一句话,唯有从鼓励与监管两个方面着手,双管齐下、互相配合,我们才能期待慈善事业获得健康蓬勃的发展,让慈善之“善”名至实归。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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