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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罗朝晖获赔1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4:22 金羊网-羊城晚报

  文/图本报记者杨桂荣

  广州市民状告深圳南山工商分局违法行政案调解告终,“一个并不完美的结局”

  距最初事发两年零三个月之后,引人瞩目的“广州市民状告深圳南山工商分局违法行政”一案通过调解,近日终于以罗朝晖最终获得16万元赔偿而告终结(详情见本报2005年

8月2日头版头条报道和同日《焦点新闻》版、2005年12月20日《要闻·关注》版等)。本月19日,罗朝晖正在家中制作一块准备送给广东省政府督察办的大匾,经过仔细斟酌,上面准备写上“秉公执法,勤政为民”等八个大字。

  事件这般落幕,当事各方有何看法?在无法与南山工商分局直接对话的情况下,记者采访了罗朝晖及其代理律师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的相关督办人员。

  ■事件回放

  2004年4月21日,当事人罗朝晖一批货物因无法提供正式发票,被深圳南山工商分局以“构成投机倒把”为由,作出了对货物没收并拍卖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

  在罗朝晖多次交涉下,南山工商分局当年10月15日解除了扣车的强制措施。罗到停车场取车发现才开了一年半的新车有了明显的碰撞和修复的痕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罗朝晖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南山工商分局赔偿相关损失。南山工商分局再次以“已构成对经销走私物品提供运输工具的违法行为”为由扣留了车辆,并拟“没收”车辆和罚款4万元的处罚。

  广东省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接到罗朝晖投诉之后,经调查取证发现,在2004年4月到2005年3月间,该局在处理“罗朝晖涉嫌投机倒把”一案中,存在至少三个方面的问题,包括“程序不合法”、“认定违法证据不足”和“弄权枉法,打击报复当事人”等,构成了行政机关严重违法行政”。2005年4月4日,省政府督察办以省政府名义,向深圳市政府下发了2005年广东省1号督察令,要求对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深圳方面回函,“避重就轻”,基本上没有执行1号督察令。

  2005年10月,罗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认定深圳市南山工商分局持续反复的扣车行为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2005年12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民告官”罗朝晖获赔16万元

  图:2005年8月2日本报《焦点新闻》

  

“民告官”罗朝晖获赔16万元

  图:2005年12月20日本报《要闻·关注》

  当事人罗朝晖:

  一个并不完美的结局。“民告官”能坚持到今天这个结果,是新闻监督与省府行政监督的共同作用

  罗朝晖今晨再次直接表示:作为一个从事航空货运的生意人,16万元的赔偿只是一个具有某种象征意义的东西,它远远比不上他实际上的经济损失。应该说,对当事各方来说,这都是一个并不完美的结局。

  罗朝晖认为,作为一个普通的市民,在这场“民告官”的案件中能够坚持到今天这个结果,这实在是相当难得的,比他原先预计的要好得多。但这只能说是“我个人的幸运”,因为“我幸运地得到了省府法制办以及广大新闻媒体的支持”。今天的这个结果是一个新闻监督与省府行政监督共同作用下的结果。

  但是,在全省以至全国的各行各业中还有多少个“罗朝晖”呢?在没有新闻媒体与政府相应监督机关的支持的时候,他们的正义与公平能够得到伸张与维护吗?罗朝晖坦言对此毫无信心。

  罗朝晖表示,作为一个具有法律意识的现代公民,希望有更多的罗朝晖能够站出来,因为只有“站出来了才有赢得支持的机会。”

  代理律师陈建全:

  舆论监督与政府行政督察不可或缺。在当下中国,新闻媒体的介入是最大的公开,公开是实现公正的基本条件

  代理罗朝晖案的北京天一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的陈建全在接受采访时不禁感叹:“民主维权何其难也!”

  他分析说,虽然罗朝晖案最后得到了一定的纠正,但罗朝晖案不是一种在常态下的纠错;而且,当罗朝晖在常态下行使自己的要求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均未能从有关部门那里讨到一个说法。如果没有省级政府措词严厉的督察决定以及新闻媒体的介入,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陈律师认为,应该充分肯定的是,在当下中国,新闻媒体的介入是最大的公开,而公开是实现公正的基本条件,可以说,法治多维度,舆论监督与政府行政督察同样不可或缺!只要承认权力必须接受监督这一最基本的原则,任何政府公权机关都没有谢绝采访的理由和权力!因为“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剂”。

  省府法制办领导:

  某些执法人员素质太差,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队伍势在必行

  督办此案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督察办公室张志强显然对此案的结果也并不完全满意。“这在另外一个层面充分说明了建立一支规范的行政执法队伍已经势在必行。”

  张志强接受本报采访时指出,罗朝晖一案说明了有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没有树立到位,某些执法人员的素质太差,甚至不具备履行相关法律赋予的相应职责的执法资格。因此,当前建立一支规范的行政执法队伍已经势在必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执法能力,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各级政府都要认真贯彻和落实好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执政为民,这是人民的要求,也是法治时代的呼唤。

  

“民告官”罗朝晖获赔16万元

  图:当前罗朝晖的那辆小汽车的实际价值应该在4万元左右,谁愿意出16万元当“冤大头”?

  ■案外话题

  “投机倒把”尾巴何时能甩?

  究竟是谁在为南山工商分局的“面子”买单?“投机倒把罪”的尾巴要到什么时候才能甩掉?一直以来关注此案发展的业内人士分析,虽然罗朝晖案件已经落幕,但至少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用16万买仅值4万的车谁掏这笔“冤枉钱”?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尽管深圳南山工商分局在调解中使用了种种回避直接责任的手法,如:通过停车场以个人的名义买下罗朝晖的涉案小汽车,付给罗朝晖16万元赔偿款,从而避免直接由南山工商分局向罗朝晖赔款等。但案件的调解结果均表明,作为案件的被告,南山工商分局已经在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这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

  如果说,通过法院调解成功而避免直接宣判被告败诉而挽回了南山工商分局的一点点“面子”的话,那么,究竟是谁在为南山工商分局的“面子”买单?

  有关人士分析,经过碰撞并停运两年三个月之后,当前罗朝晖的那辆小汽车的实际价值应该在4万元左右,是谁愿意做这个“冤大头”,以高出市价12万元的价格去买下这辆车呢?如果是南山工商分局自己买单,作为一家政府行政机关,他们花这么一笔冤枉钱是否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如果由停车场买单,它作为一家合法经营的经济实体单位,它又凭什么去为南山工商分局买单?他们之间存在什么样的经济利益关系?在这个停车场里,还有多少个像“罗朝晖”一样的人以“每辆车每天50元”的天价在享受着它的“尊贵服务”呢?

  有业内人士形象地比喻此案的发展过程:有人把你暴打了一顿,又很绅士地用你兄弟的毛巾把你脸上的血擦掉———是的,他打了人,但他连他的手都没有弄脏过!

  不合时宜的“投机倒把”还算不算违法行为?

  南山工商分局扣留罗朝晖车辆的最大的执法依据是“为投机倒把提供运输工具”。“投机倒把”究竟还算不算是一种违法行为?

  广州大学法学院一法学博士:《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是1987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迄今为止确实还没有正式宣布废除。目前全国工商部门在查处“无合法来源的货物”时经常将此条例作为执法依据,确实有它不合时宜的地方。从名字概念来看,“投机倒把”的含义与“不能提供合法来源”显然不能混同,前者在今天看来已是堂而皇之的合法行为,后者仍然属于查处的行为对象。其次,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已经与产生此条例的计划经济时代相距甚远,而且,从1997年开始实施的新《刑法》已正式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名,如今适用于查处“无合法来源的货物”这一行为的还有《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可供参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已经不是最佳更不是唯一的选择。

  一位曾经担任过工商局领导职务的业内人士王先生指出,虽然目前看起来暂无其他法律可以完全替代,但工商部门内部人士其实也深知应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来查处“无合法来源的货物”已不合时宜。

  从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投机倒把罪”的尾巴,究竟还要拖多久才会被割掉呢?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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