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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时花钱一万四分手后要回七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4:46 大河网-河南商报

  本报讯(记者李蔚)同居期间,男方为博女方好感,为女方装修房屋花费1万多元,可女方却突然提出分手,且只给男方5000元作补偿,男方一气之下将女方告上法庭。

  昨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依法判令女方只需支付男方在非法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一半,并驳回男方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2月,漯河市召陵区的董军与李敏相识后过上同居生活。当月,李敏购买的房屋竣工,董军主动拿出14045元现金协助李敏装修新房。

  董军说:“4月底装修完毕后,我们还一起拍了婚纱照准备结婚,可她(李敏)却说我们俩年龄不合适,要分手。我也知道强扭的瓜不甜,只好答应她的要求,5月份结束同居关系。别的我不要求了,装修的钱她应该还给我吧,为此事我找了她不下10次,她却老是躲着我不见。10月10日,李敏委托其妹付给我5000元现金,我给她花了1万多元,她才还我5000元。一气之下我将李敏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故董军享有一半的权利。

  “李敏付给我的5000元是归还的借款,不是什么补偿。”董军当庭辩解,但他却拿不出确凿的证据,故法院判令李敏付给董军7022元,扣除已付的5000元,余下款额为2022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董军不服提起上诉。漯河中院二审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线索提供新安春红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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