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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厕要签名 一天“放”三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5:24 新民晚报

  编辑同志:

  我女儿在大华路上傲运汇运动品牌专卖店工作。该店规定,员工每天只能上3次厕所,每次必须签名,还规定如厕时间长度。如果不遵守规定,就要罚款。大、小便时间长短,一天多少次,因人、因时、因身体状况各不相同,感觉来时只能“听天由命”。商店如此规定,岂不荒唐?读者孙女士

  【调查附记】

  接到孙女士来信,记者拨通了这家专卖店电话。接电话的是该店一名受过这种处罚的员工。她说,有一次她因如厕没签名,当月工资被扣500元。她不服气要评理,店长振振有词地训斥:“这是为了规范管理,防止员工偷懒。”

  根据员工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找到店长。一听了解“如厕签名”制度,店长马上解释,店内没有厕所,需到其他地方如厕。曾有员工借如厕之名,长时间离开柜台,导致店内货物丢失。有了签名制度,可以知道员工是否假借如厕名义开小差;如果离开时间过长,店里就能识别“真伪”,并派人代班。店长还介绍,这个制度是公司统一规定的。

  记者找到公司负责人,他的解释与店长一致。他补充说,不仅上厕所要签名,员工外出离开岗位也要签名。他否认公司规定“每天只准上3次厕所”,而且说并没有限定每次上厕所或外出的时间长度。

  但记者从员工处了解到,该公司不仅限定每天只能如厕3次,而且每次上厕所时间限定为15分钟。超出1分钟罚款5元,超出2分钟罚10元,依此类推。员工抱怨,来回厕所路上起码要花6分钟,剩下9分钟只能“速战速决”。如果碰到厕所没空位,只能干着急,真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江宪律师针对此事明确表示,我国宪法规定,每个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如厕也是一种人身权利,不容侵犯。企业限定员工每天上厕所次数、时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中显得十分荒唐。如果员工借如厕之名偷懒,企业可以劳动法规处理;如果因正当如厕受到处罚,员工则可以起诉,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记者手记】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企业确实离不开必要的规章制度。然而,为防员工偷懒,竟然设立如此荒谬的“如厕签到”制度,让人匪夷所思。这种制度不仅侵犯了人身自由,而且暴露出管理能力的低下。记者真诚希望,这家品牌专卖店在管理上也能够得上品牌,订出的制度一定要合情合理。

  本报实习生沈可成本报记者顾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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