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被拘留疑他人举报 三少年报复致人重伤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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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8:13 广西新闻网 |
广西新闻网南宁7月21日讯(通讯员吴疆 吴帆 周丹玲)因偷盗被拘留就怀疑是他人举报,三个少年殴打报复他人致人重伤。7月21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三名被告人分别获刑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2年、1年零6个月。 莫甲,莫乙,文某,这三个无业男孩,是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2005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莫甲、莫乙、文某伙同莫丙、莫丁等人,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莫村民政局集 资楼工地偷一台搅拌机时,被仙葫派出所民警抓获,莫甲、文某两人被处予行政拘留13天的行政处罚。事后,莫甲、莫乙、文某等人认为是工地看管材料的吴某报的警,商量决定对吴某进行报复。2005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莫甲、文某二人携带长水果刀,莫乙、莫丙(在逃)、农某(在逃)、莫某(在逃)四人携带钢管,这六个人来到青秀区仙葫开发区莫村民政局集资楼工地,莫乙先进入工棚持钢管打被害人吴某,当吴某与莫乙推拉出工棚外时,莫甲持刀对吴某的手脚等身体多处乱砍,同时文某持刀,莫丙、农某、莫丁持钢管围着被害人吴某进行殴打。打伤吴某后六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吴某右上臂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左环指之损伤程度为轻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甲、莫乙、文某以报复为目的,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人重伤,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莫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莫乙有期徒刑2年、文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李华林作者:吴疆 吴帆 周丹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