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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驾车撞人后逃逸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8:3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7月21日讯(通讯员徐坚 周丹玲)南宁市某出租车公司司机周某驾车撞伤路人逃逸后,于事发近10小时后报着侥幸心理向公安机关报警。在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后,原以为保险公司会就事故进行相应赔偿,没料到保险公司却对赔偿要求予以拒绝,出租车公司为此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7月21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免赔。

  2004年8月2日,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向南宁某出租车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一份,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行驶证车主均为出租车公司,并明确了车牌号码及投保险种等内容,保险期间自2004年8月3日零时起至2005年8月2日24时止。

  2005年3月14日6时30分,出租车公司司机周某驾驶该车沿南宁市公园路往朝阳路方向行驶,至新民路、公园路口时将行人苏某撞倒,造成了车辆损坏及苏某受伤的伤人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没有立即停车报警,反而驾驶该车驶离现场。周某于当日下午16时许打电话到南宁市交警四大队报警,3月18日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到南宁市交警四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调查。

  2005年3月29日,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保护现场,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过错作用造成该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9月5日,周某与苏某就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并由四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周某赔偿苏某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112元。

  2006年3月31日,保险公司向出租车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引起的一切费用。因保险公司对某出租车公司本次事故的损失拒绝赔偿,出租车公司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事故赔偿金31289.60元。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向出租车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由于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出租车公司的司机周某没有立即停车报警,也未保护事故现场,而是驾驶肇事车辆驶离现场,当日下午16时许才报警。周某的上述行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属于肇事逃逸行为。根据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肇事车辆肇事逃逸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出租车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事故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编辑:李华林作者:徐坚 周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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