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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假账贪污12万元 顺平原交通局长获刑十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1:15 燕赵都市报

  本报保定电(记者张娜)日前,保定市中级法院对顺平县原交通局长史青非法挪用公款、贪污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挪用公款5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贪污1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此外,顺平县交通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建坡贪污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顺平县交通局原工会主席、收费站站长、财审股股长孟金娜贪污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两年外借180万元公款

  保定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史青担任顺平县交通局长期间,在2001年3月至2003年7月两年多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指派财审股股长孟金娜先后五次将公款180万元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法院认定,其中130万元是史青个人决定借给了其他单位使用,因其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一笔借给朋友崔某的50万元,用于了个人出国费用,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而孟金娜处于服从地位,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利用单位建房作假账敛财

  2002年间,顺平县交通局建造了8套职工宿舍,该局7名班子成员(包括史青、孟金娜、张建坡)每人分得一套,另外一套分给了该局运管站站长。在建房过程中通过作假账等手段,史青贪污12万元,张建坡贪污4万元,孟金娜贪污2万元。

  ■历经3次审判尘埃落定

  2003年11月12日,孟金娜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2003年12月10日,史青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逮捕;2003年11月1日,张建坡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拘留。

  2004年9月10日,定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史青贪污8万元、挪用公款5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孟金娜贪污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张建坡无罪。史青、孟金娜提出上诉,定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保定市人民法院在2005年1月20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5年4月29日,定州市法院作出(2005)定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史青、孟金娜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5年7月13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日前,此案盖棺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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