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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虽有错车辆应礼让 摩托车撞伤行人车主赔1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1:27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周政光 通讯员周丹玲 陈华婕 实习生金香林)从四川到南宁一工地务工的谢某下班时,步行横穿道路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相碰,导致谢某十级伤残。昨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依法判决卢某赔偿谢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4万余元。

  去年4月24日中午12时20分,卢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金湖路45号前时,谢某刚从工地

下班横穿道路,双方避让不及,导致发生相碰,谢某因此受伤。随后,谢某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初步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并不全瘫。谢某于当日入院治疗,并于同年10月8日出院。2005年5月10日,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谢某与卢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根据谢某的申请,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于去年11月22日对谢某作出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青秀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应按谢某与卢某在交通事故中的主观过错大小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结合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及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卢某在遇行人横过马路时,未能在确保行人安全的原则下通过,且其驾驶机动车属于一种对周围环境和人员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故其应承担比行人更多的注意义务,主观过错较严重;而谢某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在人行道上行走牞且未在斑马线上横过道路牞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作为非机动车一方,其过失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作用较小,主观过错也较小,故法院确定谢某与卢某应按4∶6的责任比例,分担事故造成的损失。据此,法院判令卢某应承担谢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多元。编辑:李华林作者:周政光 周丹玲 陈华婕 金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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