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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出可税前列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2:41 大江网-江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胡勇飞、实习生蔡奕报道:我省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后凡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了用工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工资支出,可凭劳动用工登记凭证和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列支。具体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应按照各项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新招职工应当在开始工作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改制或组织结构调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注册之日起30日内,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持《劳动用工登记花名册》和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在30天内到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劳动保障部门应出具劳动用工登记凭证。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的,不必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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