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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办理劳动用工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3:29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本报讯(记者史力)“录用人员后,应在第一个工作日前签订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办理登记”……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办法》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编制外人员,军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外地单位在本地以租赁柜台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单位所在地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本地协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合作协议,在本地办理《用工登记证》。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办理登记。

  用人单位未办理用工登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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