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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域立法协作强化合作优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6:00 光明网

  《人民日报》7月18日报道,日前,辽宁、吉林、黑龙江东北三省政府,签署了我国首部区域性立法协作框架协议,试图在东北三省的范围内,实现政府法制资源共享,以便协调东北三省的政府规章,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

  早在2003年10月,振兴东北战略构想的提出和实施,为东北三省作为一个联动的经济区域,出现在全国乃至世界产业分工、经济整合的地图上,提供了坚实的宏观公共政策基

础与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央之所以将东北地区的发展作为整体进行考量,一方面固然是东北三省具有较接近的省情民风,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充分发挥老工业基地的传统优势,在聚合三省优势的基础上形成新的产业集聚,抢占世界重工业的制高点,为我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协调发展和结构升级,发挥示范作用。

  一个地区要争取在全国乃至世界产业分工布局中的优势地位,必然要求它首先实现内部整合。这至少意味着,该区域的地方政府应当具有相互契合的施政理念、相互协调的规章制度、相互协作的管理机制。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实现区域内部的协调化和一体化,进而形成本区域的比较优势,参与国内、国际竞争。

  然而,从近些年地方区域发展的情况看,受地方利益的主导,一些区域内部或多或少存在诸如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区间恶性竞争频发、产业结构规划布局趋同、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统一规划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区域的整合进程,也直接损害了各地方主体的利益。而这些问题的症结,追根溯源,在于区域内部的地方政府之间缺乏协作意识与机制。这突出表现为各地方政府的规章存在冲突,人为给区域整合制造了障碍,使资金、人才、信息、资源难以实现区域内部的全流通。

  从这个角度看,此次东北三省政府间的区域立法协作,既是对振兴东北实践进行总结和提炼的成果,也是对近年来我国其他一些区域发展的经验与教训的省思,反映了东北三省政府通过灵活的制度创新,大力推动东北区域法制协作化、管理协调化、经济一体化的决心。

  地方政府间的区域合作,乃至区域间关于法制的协调,在新时期的中国地方政坛上并不鲜见。但是,像东北三省政府这次以建立区域立法协作框架协议的形式,加深区域间的法制协作,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安排,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实效化却是首次。这表明,我国区域整合的启动途径和动力机制已发生改变。以往自上而下的方式,正在为地方政府主导的自下而上的方式所取代,这一转变背后,正是地方政府通过区域间的整合与协作,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经济竞争的强烈意愿。这种途径所具有的自愿性、平等性、合理性的特征,将使其具备旺盛的生命力。

  当然,此次具有首创意义的立法协作,还能够进一步拓展空间。例如,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可以尝试建立区域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平台、区域立法参与机制、区域间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等,以在更深层次上推进东北地区内部的一体化进程。

  好的经验自当推广。在不违背上位法和中央政策的前提下,我国其他区域亦可建立类似的法制协作机制。尤其是那些试图通过区域整合而获得国际、国内竞争优势的地区,更应该可以从这次东北三省区域立法协作的创举中,领悟到如何才能在新的区域经济发展阶段,进一步深化地区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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