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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教育信访投诉需明确定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6:00 光明网
王晓渔(上海学者)

  针对不正常的导师和研究生关系,北京市教委表示,将建立教育信访投诉处理服务中心以解决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纠纷。(7月18日《新京报》)虽然这只是教委回复人大代表建议时的表态,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此举在研究生教育改革进入试点阶段的当下值得重视。

  就在7月初,北京市教委对被开除学籍的一位女博士生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指出北

京外国语大学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没有听取她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当,根据《教育法》第42条第4项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撤销北外关于开除该博士研究生学籍的处罚决定书。与其说北京市教委站在了女博士生的一方,不如说站在了程序的一方,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那位提出建议的北京市人大代表指出:导师和研究生的关系经常被扭曲成“支配”与“被支配”、“老板”与“雇员”的关系。此言非虚,某些研究生无法按时毕业,有时并非能力问题,而是因为其导师需要廉价劳动力,某些导师更接近“官商”。师生之间有着知识多少或能力高下的区别,但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人身上更应是自由的。少数导师成为“科研商人”之后,却忽视了这些常识,领取国家拨发的学术、科研基金,自己不潜心科研,却让学生为自己打工。

  师生之间共同合作,对某个课题进行合作研究,本来是学术研究的常态。可是现在“学术共同体”经常异化为“利益共同体”,一些导师不顾学生的研究兴趣和能力摊派课题,学生迫于压力不得不接受任务。“学术共同体”的成员是平等的,而“利益共同体”往往存在着非常清晰的等级关系:导师不愿意与学生进行平等的学术交流,只是忙于指挥学生完成学术作业。一些高校甚至制定内部规定,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必须以导师为第一作者,这其实已经不是“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而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虽然这个委员会在形式上保证了各方面的代表性,但由于它不可能独立于校方,极有可能让听政程序难以发挥作用。因此,教育信访投诉处理中心需要独立于校方和学生之外,把自己定位在第三方的角色。

  仅仅拥有这种“第三方”身份还远远不够。必须指出的是,教育信访投诉模式可以解决一些具体问题,但它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撤销北外处罚决定书的是北京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教育信方投诉处理中心需要以国法而非行规或校规为原则,但它的身份比较模糊,介于行政和司法之间。如何自我定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却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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