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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建会需职能部门各展所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8:14 东方网-劳动报

  与工会联合执法的政府部门支招外企工会组建

  今年以来,工会与政府职能部门联手执法检查,已成为推动上海外企工会组建强有力的举措之一。原本与工会工作关系不大的政府职能部门,通过联手执法,不但了解到了外企组建工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从中发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关法律法规刚性不强

  首先是有关工会组建工作的法律法规刚性不强。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张明祥认为,一般而言,外资企业对法律法规比较敏感,执行的自觉程度较高。但目前一些外企面对工会组建要求总是“软顶硬拖”,一大原因是《工会法》等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将成立工会作为企业合法经营的前置条件,对不成立工会的外资企业缺乏相应的制约力。

  二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不强。宝山区劳动保障局局长仇小平指出,尽管《工会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组建工会都作出了规定,并明确劳动部门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应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但实际上,政府拥有什么样的手段去处理拒建工会并拒不改正的民企、外企等非公企业?处理的权限有哪些,包括了哪些内容?法律法规对此都没有相应的规定。

  职工自愿入会途径不明

  另外,对职工“自愿”入会而言,也同样存在着路径不明、程序缺失等问题。曾参与工会联合执法检查的一名工商干部说,根据相关法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国有企业,职工要实现这一权利显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非公企业,却不那么容易。职工自愿入会的愿望向谁表达,如何表达?而且,最现实的情况是,这些企业的职工,他们对生存处境的考虑必然优先于入会权利的实现。工会联合执法检查情况表明,一些外企阻挠工会组建最常用的理由,就是“本单位没有职工自愿参加”。

  同时,工会对自身的宣传还不够到位。这位工商干部坦言,工会不是执法部门,有时进入外企的大门都很困难,又何以向员工作建会的宣传,向业主告示自己的主张和宗旨?一些外企业主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经营理念,对中国工会的认识至今存在误区,以为“工会是与自己对着干”的,这也是外企工会组建推进难的一大症结。

  职能部门应给予更多支持

  那么,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参与工会联合执法的这些政府职能部门对此提出了不少建议。他们共同的看法是,工会应该与政府职能部门进一步联手,就有关《工会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加紧向立法机构反映,通过各种途径力促《工会法》早日修改,使之更有针对性、可行性。但是,也不能被动地等待《工会法》的修改,在这之前,各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把推进外企工会组建工作做得更深入一点。张明祥说,安监局可告知企业组建工会的时限,对拒不组建工会、且工伤事故和安全隐患较多的外资企业,将依法将组建工会列入整改措施之中。张明祥认为,《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而工会恰恰是维护职工权益的群众组织。所以,如果企业不建工会或者阻挠组建,在现行的法律条件下,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是站得住脚的。

  仇小平提出,职能部门可以也应该为工会组建创造条件。如发放工会组建“告知书”,可以在“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工资审批、工伤认定等工作过程中”细化,为宣传工会、督促指导组建工会提供有效载体。他还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在调查外企工伤事故时,可结合《工会法》进行建会宣传。

  □记者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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