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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衣送钱换来包庇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8:22 南京晨报

  时间:7月21日上午9点

  地点:秦淮区法院第一法庭

  被告人:单某,28岁,农民;朱某,30岁,南京某建筑工程队工人

  案由:重大责任事故罪

  “呜呜……”昨日,穿着红色短袖T恤的单某听到法官宣判,哭了起来。与他并肩站在一起的是“仗义”为他躲祸藏匿的朋友朱某。法庭判决,单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朱某以窝藏罪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并缓期一年执行。出事了工地塔吊惹祸要人命

  2005年12月3日下午,江苏沭阳人单某在通州某建筑工程公司开塔吊,由于吊笼突然升高将对面常州某建筑工程公司正在10楼施工的孙某刮倒坠地。致使孙某头颅损伤,经抢救无效,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经法庭调查,单某从事塔吊这种特殊工作属于无证上岗。朱某表示:“我只跟着师傅学了几天,没参加过塔吊培训学习,也不是通过考试获得资格证的,证件是朱某花了200元帮忙办理的。”另据了解,单某在事故发生不久前,也曾因开塔吊将对面楼上的太阳能热水器刮掉。快逃跑朋友帮助司机躲起来

  单某见已出事,立即打电话给他的朋友朱某并告知其事由。之后,朱某骑摩托车将单某带到江宁他舅舅的某工地将其藏匿两天,还托他舅舅给了朱某100元钱和衣服叫他赶快离开南京。根据法律条文,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窝藏罪”。当法庭问及“为何案发后逃离?”单某这样回答道:“案发时,我是由于害怕对面工地的人来打我,所以才向朱某求救而逃跑的。”何必呢司机的责任其实较轻

  据了解,单某是受原本负责开塔吊的耿某私自委托而帮其开了半天塔吊,因此通州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知单某去开塔吊。经调查发现,当时塔吊的吊臂与对面的距离只有1.33米,远低于安全操作距离。因此单位的这些疏忽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另外,对面的常州某建筑工程公司未对施工人员采取防护措施,这才导致孙某立即从楼上坠落下来。

  法庭认为,两家工程单位应该对事故负责任,但单某是致使这起事故的直接过失责任人,其负有的过失责任较轻。由于单某事发后致人死亡,并且没有立即报案而逃离现场,这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秦刑 蒋云波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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