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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无权制定这样的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8:32 大河网-大河报

  日前,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新闻宣传管理规定:医院联络媒体采访和接受媒体采访,要提前两天将有关材料报送卫生局审批。广州新闻媒体对此纷纷质疑。有负责医院宣传的工作人员认为,此规定会影响医院与媒体合作的积极性。(见7月21日《信息时报》)

  广州市卫生局一位负责人指出,卫生局制定这份文件的初衷是规范新闻管理,尤其是加强对医院向媒体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这一事件让我联想起前不久提请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不久,我在《法制日报》就发表文章认为,如果草案不明确新闻媒体违反的“规定”是由哪一级、哪个国家机关来制定,这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什么,怎样界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问题。那么,草案的相关规定必然会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效果,成为一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以达到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目的的工具。

  果然,我的话余音未绝,广州市卫生局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披露出台了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可见,正是草案允许在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中限制媒体权利,并且在该由谁来进行限制、限制的原则是什么等等语焉不详,所以,作为一个非常低级别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就敢于制定规定来限制媒体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权利!可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非常重要的公共信息,公立医院有责任向社会及时披露;其次,媒体起着向公众传达信息和监督政府行政的职责,媒体依法享有言论自由,这种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容剥夺,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卫生局,根本没有权力出台规定进行限制。

  这个事件再一次告诉人们,如果草案不进行修改和进一步完善,那么,明天会有更多的级别更低的行政机关自行制定另外一个类似的规定,媒体传达公共信息和监督政府的职能将荡然无存,而公众也将只能任凭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机关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类似“非典”事件将不可避免重演。7月20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报道,在洪灾前线湖南资兴,当地上报的失踪和死亡数字有重大瞒报和失实情况,数字相差三倍之多!如果资兴市规定披露失踪和死亡数字必须经过审批,央视能进行有效地监督吗?

  因此,我必须在这里不厌其烦地提出我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与完善的期望:所谓的“新闻媒体违反规定”的“规定”,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公开的立法程序进行制定;这些“规定”是必须站在维护新闻自由的立场,以“可以报道为原则,不可以报道为例外”;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明确确定。□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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