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新条例正式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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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8:53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报道】市民热切关注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昨天通过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正式亮相。此次住房公积金立法,许多备受瞩目的焦点问题已经敲定,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可以按月转账;二,单位不缴纳公积金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困难群体可将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四,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公积金。 昨天,金陵晚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为市民逐条解读新条例。 A:公积金可按月转账 条例原文:“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 解读:公积金按月转账还贷并不表示将每月缴交的全部公积金用于还贷。个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你的公积金账户上可能只有5万元,而实际拿到的为15万元,这其中的10万元都来自其他缴存个体的公积金。你在享受到贷款这一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你应尽的义务,即按月在公积金账户中继续缴交公积金,为其他个体贷款提供资金。所以,实行按月转账后,公积金账户内必须保留余额。 同时,对于一时有还款难度的贷款职工来说,实行逐月提取还贷,虽然确实可以缓解他们暂时的困难,但是,这并不代表逐月还贷就一定划算。因为“逐月还贷”,是提取公积金归还每个月的应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而如果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还贷,事实上是提前归还了一部分贷款本金,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提前归还的这部分本金的利息就不用还了。 南京住房公积金具体何时开始正式实行按月转账,还要等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相关的具体细则,今年年内有望出台。 B:单位不缴强制执行 条例原文:“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申请书和限期缴存通知书。” 解读:新条例规定,单位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变更登记等手续的;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0万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目前存在着多种复杂的情况。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前,管理中心必须对被举报单位开展全面的调查与核实,确证无误后,再向法院提供申请书和限期缴存通知书。 C:三种困难单位可缓缴 条例原文:单位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变更手续。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对于单位“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发生变更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变更手续。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依法予以清偿。 D:困难群体可用公积金付房租 条例原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严重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解读:新条例的一大特点就是人性化,这些政策都是为了让困难群体能够得到更加切实的优惠。 E:民工也可申请缴存 条例原文: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解读:并不是所有的自由职业者都能申请缴存,而是必须具有执业资格的,如注册会计师、咨询工程师等;也不是所有的打工者都可以缴存,而是必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扩大人群的具体缴存比例和提取办法,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制订具体细则。 细节点击 ★异地贷款 条例新增:“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骗金罚款 条例原文:骗取、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将处以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延长借款 条例原文:用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对连续、足额缴存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可以延长1至5年。 ★死亡继承 条例新增: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编辑暴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