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老建筑”一块砖也要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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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8:55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记者姚媛媛姜晶晶 【金陵晚报报道】 昨天,在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南京市首次为老建筑保护而立的《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正式通过。 《条例》对受法律保护的老建筑范围作出了明确划定。《条例》所称的重要近现代建筑,是指从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50年代建设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并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条例》所称的近现代建筑风貌区,是指近现代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较完整地体现本市地域文化特点,并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区域。 《条例》出台后,受保护的老建筑将再也不能随便乱动了,动一块砖、挪一棵树,都要受处罚。《条例》对每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下列因素提出保护要求:建筑立面(含饰面材料和色彩) 、结构体系和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和建筑构件、有特色的院落、门头、树木、喷泉、雕塑和室内地面铺装、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就算老建筑是自己家的所有房,但只要被列入保护范围之内,如果要维修,也得先向有关部门上报维修方案。 《条例》对违反老建筑保护规定者将给予严惩。擅自改变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立面或者擅自改变重要建筑和风貌区有特色的院落、门头、树木、喷泉、雕塑和室外地面铺装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擅自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的,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或者迁移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该建筑重置价一至三倍的罚款。擅自修缮重要建筑或者未按批准的修缮方案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编辑暴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