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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人大代表行为靠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10:17 南方新闻网

  中国观察之郭巍青专栏

  据《北京晨报》报道,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代表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

理和执行。”目前,这个“修订草案”放在北京市人大的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这样的规定,在一般道理上,应无争议。人大代表的职务活动,例如立法、监督、质询、调查等等,均应体现公意,避免徇私和偏颇。因此,代表的职务活动不能用于谋取个人职业利益,也不应接受任何团体与个人的赞助。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所需要的费用,应当全部来自国库的公款。

  中国正处于复杂的制度转型过程当中,从这个背景来看,上述规定透露出三个方面的积极信息。一个方面是,人大系统按照现代法治理念,努力规范代表职务行为,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这对于人大的制度建设是有积极意义的。另一个方面是,如果有人愿意出资赞助人大代表执行其职务活动,表明人大代表的关注视野、判断能力以及职权运用,已经具有“价值”。就中国的民主进程而言,不妨先将此看做是积极现象。社会利益开始分殊化,利益不同的集团或个人开始对人大代表“提要求”了。换言之,民间社会开始有了政治上的活跃性,有了参与政治的意愿和能力了。与此相应,第三个方面自然就是,人大机构以及人大代表已逐渐变得重要,其工作与行为,不再仅仅是“花瓶”与摆设。

  但是转型中国的复杂性也在于,权力关系上的任何一种进步,同时蕴涵风险,就是很容易诱发新的权力寻租和腐败。关于人大代表行为不端的新闻故事,已经不少见。我们还可以设想一个案例,许多城市里都有禁止燃放鞭炮的规定,同时也有严禁、放开、限制等不同意见的激烈争论。如果人大代表对于这个问题的社会调查和立法提案,是依靠烟花爆竹生产商的赞助而进行的,那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景呢?

  所以,人大越是重要,人大代表的行为规范也越是重要。然而在目前的制度条件下,人大代表并非专业代表。他们的代表职务严格来说是业余性质的,因此他们必然还有一份自己的职业。他们这份业余工作的经费,看起来有保障,实际上未必那么有保障,很多时候恐怕也远非充足。在这样的条件下,谈论人大代表职务活动的“利益中立化”,难免要碰到一些实际障碍,或者制度尴尬。

  别的不说,在上述北京市的“实施办法”中,就有这样规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工作时间,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每年为20天,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每年为10天。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必须给予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

  由所在单位负责代表执行职务期间的基本待遇,是过去制度的延续。如果代表都来自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也还罢了。如果代表来自私营部门或民营企业,或者就是个体从业者,那怎么办呢?他们为代表提供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难道不是事实上“出资赞助”了代表的职务活动吗?

  我们的社会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它迟早会反映到代表结构和代表行为中。仅仅从行政管理的思维来完善具体条文,可能会导致各种规定无限琐碎,却对层出不穷的漏洞依然防不胜防。实际上,规范代表行为,提供其职务活动的质量与水平,依赖于宏观制度的三个转折与进步,即选举、专职化与经费保障。

  真实的选举对当选人是最有效的约束,这是普适规律,不必多说。专职化保证了不存在职业角色与利益冲突,我们应该尽快朝这个方向推进改革。经费保障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可以强调的是,让人大代表有充分的条件(时间、经费、助手)开展国情民意的调查,是提高人大立法与其他工作质量的核心环节。它将拉动相关技术的发展,同时可以创造就业机会。

  (作者系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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