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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指定机构捐款抗洪可免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10:17 南方新闻网

  向指定机构捐款抗洪可免税

  可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有22个社会团体供受捐

  本报讯(记者罗斯丁实习生程建兰)近期粤北、粤东等地区遭受了暴雨袭击,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广州地区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企业向指定

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全额扣除。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批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目前,纳税人捐赠可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的受捐团体已达到38个,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2个。

  凭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团体的财务专用印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全额扣除。向广东省慈善总会的捐赠,凭加盖广东省慈善总会印章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

  我国的内资企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而外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则可全额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此外,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在应纳税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另外,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其他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予扣除。

  捐赠款项税前全额扣除的22个受捐社会团体

  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据实扣除的16个受捐社会团体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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