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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餐厅违反“消法”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10:31 信息时报

  ■《人民南路有间“霸王”餐厅》追踪

  时报讯 (记者 小明) 时报连续两日跟踪报道了《人民南路有间“霸王”餐厅》的新闻,昨日记者在网上看到网民的跟帖已经超过600篇,对于广州市物价局所说的“只要餐厅有明示,收100元都没问题”的回答,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他们认为广州市物价局的这种说法不妥。

  广州市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顾浩巍表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该餐厅张贴的“不饮不食每位5元,自带饮料加收50元”,属于店堂告示,合不合法要看对消费者是否公平。该餐厅的菜单在合同中属于不可撤销的邀约邀请,顾客点菜的行为就是接受要约,由于顾客点的菜,餐厅中没有,就等于是餐厅违约在先,属于缔约过错,这时候消费者离开餐厅,该餐厅老板没有权利收顾客5元钱。对于“自带饮料,加收50元”这就更不合理了,法律里有“对等原则”,消费者既然没有在饭店中得到相应的服务为什么还要付钱呢?对于物价局所说的“只要明示,收100元都没问题”的说法,顾律师表示,这是不负责任的说法。只能说是餐厅可以提出这个告示,但是并没有效力执行。

  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的李瑾律师也认为:该餐厅作为经营者,其规定的“不饮不食,每位5元”条款对消费者是明显不合理的,这种行为已违反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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