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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反悔赔钱车行违约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10:3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李志金 陈健儿)车行仗着销售的是热销车,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竟约定,消费者取消订购则没收定金,而车行违约没按时供车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在事后,车行以消费者已签下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7月18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霸王条款”说不,判令不按时供车的中山某车行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给消费者。

  买车签下霸王合同

  家住在中山三乡镇的郑先生,是个典型的车迷。去年11月1日,他到中山某车行商谈订购刚上市的丰田“锐志”轿车,并当场与车行签订《购车合同》,约定车总价为27.48万元(包牌税)。但由于“锐志”轿车属热销车,车行不能提供现货,要等75天左右,如果郑先生要提前拿车必须加价。虽然是心仪已久,但因不急用车,郑先生同意等到合同约定的期限拿车。

  车行拿出已印制好的《购车合同》要求郑先生签字,但一看到合同中的第四条,郑先生就非常不爽,该条约定:郑先生“预付定金后75天内不得取消订购,否则视为违约,车行有权没收所交的定金。如在上述期间届满仍未到货,则车行有权取消订购,只是无息返还郑先生所付定金。”换句话说,郑先生违约就要破财,而车行违约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虽然对该条款有意见,但对此款车情有独钟,郑先生权衡再三,当天还是签了合约,并按规定支付购车定金1万元。但此后他一直心存担心,如果车行违约不按时给车,怎么办?

  车行违约拒双倍赔钱

  正如郑先生所料,到今年1月中旬,即约定的75天日期已到,车行果真失信了。1月24日,觉得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郑先生向车行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及返还双倍定金2万元,遭到拒绝后,郑先生遂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4月5日,中山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上,郑先生气愤地称,《购车合同》是车行利用优势地位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第四条约定是违法的,是霸王条款,导致其不情愿下签订了合同。现在车行不能按时供车,应属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车行双倍返还购车定金共2万元。

  车行则振振有词地反驳说,双方已约定若郑先生取消订购则该公司无条件无息返还定金,这并不违法。况且,郑先生明知车行不能保证在约定的订购期内能交货,并在看到第四条约定的情况下,还依然签订了这个合同,说明他认可了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车行不存在隐瞒或利用垄断及优势地位等强迫郑先生签定合同,郑先生也不能要求双倍索赔。

  法院判霸王条款无效

  到底消费者同意签字的霸王条款还有没有效?中山市两级法院审理结果大致相同,两次审理,消费者均获得胜诉。

  法院认为:合同是车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第四条有关车行无需负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是排除己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该条款为无效规定。既然该条款无效,那车行存在违约行为,应按照《担保法》中对定金的规则,双倍返还定金给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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