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多含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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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10:32 信息时报 |
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制订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一种合同。 由于这类合同在拟定的过程中,缺少另一方当事人的参与,所以它缺少订立合同的基本要素——平等、协商、公平、自愿,因此,里面往往包含一些逃避自己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的不平等的霸王条款。 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具有优势地位,一些垄断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公共交通、电信、金融、房地产、保险等行业提供“霸王条款”合同的现象尤为突出。 此外,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也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为对方设定义务、为自己减免责任等为内容的特殊格式合同,里面往往包含所谓的“最终解释权”,非常隐蔽地限制自己的法定责任,这也是一种常见的霸王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