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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惨剧频发 谁来为“过劳”者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11:01 四川新闻网

  汤啸天

  女工邾龙妹是不是过劳死,还有待权威部门作出鉴定。但是,近年来,“过劳死”、“疑似过劳死”事件屡屡发生。

  所谓过劳死,就是超过劳动强度的劳累致死。近年来,“过劳死”阴影开始从知识

分子渐渐蔓延到其他人群特别是农民工身上,成为一个社会话题。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中的最弱者,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就很容易忽视。

  “过劳死”的死因,在医学上很难就某一次超时劳动作出判断。这就好比“3个馒头”的故事,吃完第一个馒头,不饱;吃了第二个馒头,有点饱;直到吃下第三个馒头,才感觉到饱了。“饱”,究竟是第三个馒头导致的,还是一连吃了3个馒头以后才感受到的?答案很明显。没有第三个馒头,你不会饱,而没有前两个馒头,你也不会饱。

  工人“过劳死”的具体原因可能很多,总体上说就是长期无可奈何地处于过大的劳动强度之下,最常见的就是超时加班。当超时劳动处于不得不接受的状态时,身体再棒的人也会出现类似金属“疲劳断裂”的结果。

  应当说,我国劳动法对劳动时间的规定是明确的。《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现在问题是,超时加班常被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企业老板遭遇质疑时,也会坦然辩解:“他们是自愿加班的。”

  这是一种具有迷惑性的违法借口。所有加班一定会有主张者。比如,正常8小时工作后,雇佣者会许诺付给少量加班费。即便没有,雇员也会有另一种“诱惑”:加班多的人可以在下轮聘用中取得优先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分清超时加班的主张者与响应者。雇佣方作为绝对的强势提出违反劳动法的加班主张;雇员作为绝对的弱势被动接受加班的主张。雇佣方不能以超时加班受到雇员的响应而免除责任。《劳动法》中明确的几处“不得”,都是针对雇佣者的,即使雇员自愿接受超时加班,也不能免除主张者的责任,强迫的超时加班更是违法行为。

  工人接受超时加班,基本上都是无可奈何。面临中国劳动力严重过剩这样一个基本现实,能获得一个劳动岗位是解决生存的首要之举。特别是对低技术含量岗位的农民工而言,只有超时加班才能获得略微多一点的工资。你不加班,别人会加班。雇佣方依仗着愿意加班的人很多,很快就会把不愿加班的人排挤出企业。生存权是人的最根本权利,而生存的持续是必须以劳动来支撑的。面对超时加班,维权者的最大困惑是:有没有政治勇气和经济实力冒着“丢饭碗”的风险拒绝超时加班。

  劳动者是微薄、分散的个体力量,在劳资关系中天然地处于弱势,根本无法对抗用人单位。劳动者维权的根本出路在于政府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管,而不是靠劳动者个人的努力。比如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使得那些企图通过提高劳动强度、超时加班来获得非法利益的企业有所忌惮,使得他们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高成本。

  另一方面,一定要强化工会组织在劳动者维权中的作用。如果工会组织不能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代言人,劳动者就失去了与资方议价、维权的重要平台。

  目前,劳动者合法权利受侵害已经不是个别现象。政府一定要挺身而出,为劳动者承担起维权指导的责任。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的本能,雇员对侵害的忍受总是有限度的,失去正确指导的维权容易演变为非法的抗争。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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