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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时承诺“包租” 交房时提出“解约” 4业主状告房开商,房开商认为约定属“无效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11:29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购楼时,广告上写明“包租一年,每月租金为30元/平方米,从交房之日起计算”。但就在协议签订后即将交房之时,开发商却突然向业主发出通知,要求单方面解除“包租”协议。昨日,四名业主将房开商告上了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云岩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2004年6月28日,贵阳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世纪商务城开盘预售。当时,房

开公司在售楼书和媒体广告上宣传:购买该商务楼的前15名客户,将享受“包租一年的服务”。业主购买了商务楼后,房开公司将从交房之日起,为业主转租,租金按30元/平方米计算。四名原告据此先后与房开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同时附带签订了包租协议。但今年3月6日,房屋即将交付时,开发商突然向业主发出通知,要求单方面解除“包租”协议,于是,四名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房开商继续履行包租协议内容。

  对于为什么要单方面解除“包租”协议,被告方律师是这样解释的:建设部于2001年6月1日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现在建设部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重申。另外,《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规定,没有取得合法权益的房屋不得转租。也就是说,宏图房地产公司此前与业主签订的包租协议无效。当初与原告方签订包租协议,确实是他们工作的失误,现在他们愿意按每月租金为30元/平方米,按三个月来对原告进行赔偿。

  对于被告方律师提出的观点,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包租”协议的本质,是无条件承担风险,是双方意愿的合法表示。而诉讼争议的“包租”协议是在《合同法》生效之后签订的,判定其是否有效应该以《合同法》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和部门法规和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法律为准。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过大,法官宣布调解失败,该案将择期宣判。作者:实习生鄢海瑞 记者廖波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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