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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实现知情权 还要“看时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13:54 海峡网-厦门晚报

  日前,广州市卫生局向多家市属医院发布新闻宣传管理规定:医院联络媒体采访和接受媒体采访,要提前两天将有关材料报送卫生局审批。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周国生强调该规定出台只是为了防止一些医院的工作人员“不是他发表意见的时候发表意见,把正常的医疗秩序搞乱了”。他认为该规定只是针对卫生局的内部单位,因此“没有必要给媒体”。(20日信息时报)

  笔者用“三大论”概括周书记的回答。

  首先是“时候论”。公民发表意见的“时候”由卫生局来确定,那就只能是通过审批后才是“时候”,不通过审批就意味着任何时候都“不是时候”。卫生局的“时候”是保住了,而新闻的“时候”谁来保证呢?两种“时候”孰轻孰重,稍具法律常识或新闻知识者,都可以迅速判断。

  其二是“秩序论”。“正常的秩序”是什么样的秩序?记者一来访就不能正常工作了?媒体一监督、一揭短就破坏了秩序?若是前者,那是媒体的不对,媒体记者要多加注意;若是后者,那就是规定的不对。医生收受“红包”、存在“天价收费”、不履行治病救人职责等诸多问题,都是媒体曾经报道的热点话题,如果视隐瞒这些信息为保护“正当的秩序”,那就太可悲了。

  其三是“必要论”。说“没有必要给媒体”,卫生局显然“越位”了。在法律框架内采访时,信息的取舍权力在媒体。所以不是“没有必要”,而是“很有必要”。“没有必要给媒体”恰恰是把媒体的正常秩序搞乱了,同时意味着将公众知情的“秩序”搞乱了。

  前不久,广西的《南国早报》、《当代生活报》因为南宁市教育局不透露信息向读者“致歉”,已经让人领略到某些掌握公共资源部门的“厉害”──准确地说是危害,但那只是暗箱操作。最终教育局还是为此向报社道了歉。现在广州市卫生局出台规定,且无收回之意,足见当前新闻监督的困难。但它同时又表明,这正是新闻监督力量之所在:如果媒体都“好好好”地报道新闻,还会有这样的规定出台吗?但这个规定出台同样不是“时候”。龚明俊(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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