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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偷窥事件起诉 法律空白应该加快研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14: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州又一起洗澡被偷窥事件起诉至法院;漠视偷窥行为导致法律空白,应加快相关法律研究

  文/本报记者 薛江华 傅汉荣 实习生 蔡锦春

  广州一年轻女子吴小姐最近遭邻居针孔摄像头偷窥洗澡,感到隐私权被侵犯,心理

备受创伤。令她困惑的是,警方接案后只是以妨碍治安将肇事邻居处以拘留十日的处罚,却无法找到真正将偷窥者“绳之以法”的成罪依据。

  吴小姐的遭遇并非孤案。事实上,在我们的生活中偷窥事件频频出现。难道真像一部港产电影所言———“偷窥无罪”?

  “绝对隐私”无端受到他人亵渎让吴小姐平静生活从此蒙上阴影。她“较真”地认为,像这样恶劣的偷窥行为不可轻易原谅!她在寻求法律武器讨一个说法……

  

又一起偷窥事件起诉 法律空白应该加快研究

  图:针孔摄像头如豆之光,一览无遗。

  事件回放:针孔摄像头暗藏热水器偷窥她洗澡

  24岁的湖南籍姑娘吴小姐,家住在广州越秀某社区。“偷窥事件”发生前,她一直过着单纯的生活,寄住在亲戚提供的宿舍里,一边工作一边读书。

  吴小姐的住所没有单独卫生间,她每天上完夜校回到家,10点左右再去三户人家共用的公共浴室洗澡。正是这间简陋的公用冲凉房,为“偷窥事件”埋下了伏笔。

  今年6月28日,吴小姐的女友小张到她宿舍暂住。由于环境陌生,加上第一次在公用浴室洗澡,小张在冲凉时总觉得心中不安。匆忙洗完了澡穿好衣后,她仔细地四处查看,终于有了异常发现:热水器左下角有个神秘的红色小灯不停闪烁!

  两个惊慌失措的女孩拆开热水器,拨开层层黑色塑料袋,发现内有一个形态小巧的仪器。这难道是传说中的针孔摄像头?

  就在这时,邻居黄某“凑巧”出现了,神情关切地问她们发生了什么事?他先是“疑惑”地说:“这个黑色的小东西是哪来的?”过了一会,又吞吞吐吐地说:“这应该是个摄像头,可能是我的朋友过来装的。”

  两女孩越想越觉得可疑,于是报警。

  经警方调查证实,这个黑色的小仪器就是摄像头!嫌疑人黄某承认,这摄像头是他半年前安装的,另一端连接到他的电脑主机上。每天晚上,他利用同居女友上夜班的空当偷看吴小姐洗澡!当警察问黄某为什么要偷窥时,他居然说:“因为吴小姐身材好,想看看。”

  6月29日,警方对黄某下了行政处决书,对黄某作了10天的行政拘留。

  “偷窥事件”发生当晚,吴小姐在派出所录口供录到凌晨5点,录完口供后就立即回家收拾东西,迅速搬离了那个在她心里留下阴影的地方。

  提起诉讼——困境:法律没有明确“隐私权”概念

  即便搬离了原来的住址,“偷窥事件”对吴小姐心理上的影响还是很深。“走在路上,只要有男人多看了我一眼,我就会胡思乱想,这人会不会在网上看到了我冲凉的视频?”有时,她还会梦到自己一丝不挂地走在大街上,惊醒后才发现是做梦。

  备受折磨的吴小姐决定较真下去。她没有听从朋友的建议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相反,她认为黄某的恶劣行径扰乱了自己的生活状态,给自己造成了很大伤害。她决定去妇联咨询一下,她想“娘家人”会为自己撑腰的。

  妇联的法律服务中心愿意对吴小姐进行法律援助。法援律师陈秋鹏表示,这是他工作多年来遇到的第一起代理“偷窥”案。中心负责人黄淑美律师也表示,中心没有接到过任何有关的投诉或咨询,“肯定存在这种情况,一般人都不愿意说,她们都认为对名声不好”。

  在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的支持下,吴小姐决定打这场官司。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赔礼道歉和支付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陈秋鹏律师以黄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吴小姐)的隐私,损害了原告的人格,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为由申请民事赔偿。但他无奈地表示,因为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所以,只能通过《民法》里对于名誉权、人格权的保护来提起诉讼。而另一种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比如说私拆信件,法律上都有“妨害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但偷看了他人的身体隐私,法律却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民间辩论:“有罪”“无罪”针锋相对旗鼓相当

  事实上,随着科技手段的进步,偷窥的眼睛离我们更近了,满大街都可以随意买到的监视器材为偷窥者提供了便利。不久前,东莞就爆出某工厂给女工的澡堂里装上了摄像头的丑闻;在广州,试衣间装摄像头已经不再是新闻;隐私权保护的空白让一些人钻了空子……类似事件时有所闻。

  在一家网址为http://movie.poco.cn的网站上,展开了主题为“偷窥是否有罪”的辩论。其中认为“偷窥有罪”的有55人,其言论得到了网友投票数34;认为“偷窥无罪”的有67人,其言论得到了网友投票数41;持中立态度的有13人,观点得票为4。看来,大家都不拿“偷窥”当回事。

  “西祠胡同”也展开了一场“偷窥无罪”的大讨论。在参与讨论的几十个帖子里,支持无罪的占到了60%以上,网友为“偷窥无罪”找了很多理由。meng:我觉得没有什么,只要不影响别人没什么关系;nj130:偷窥是一种心理满足,值得弘扬;贝小迟:看电影本身就是一种偷窥,每个人都有窥视他人的欲望,这是很正常的……

  学界声音:一个法律空白,应入妇女权益保障范畴

  记者就“偷窥是否有罪”的问题采访了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的周天枢副教授和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嘉玮。

  周副教授认为,“偷窥是否有罪”目前是一个法律空白。因为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里对“偷窥”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规定外,并没有任何一个关于“偷窥罪”的罪名,甚至连“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明确提出。她说,人们对“偷窥”行为本身的漠视是导致法律出现空白的一个原因,她呼吁能够对涉及到“隐私权”的相关方面进行一些研究,并将其纳入妇女权益保障的范围。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嘉玮认为,“偷窥是否有罪”要由法律来作出规定。她说,法律都有个发展的过程,在过去,偷窥行为发生频率低,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没有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偷窥行为将越来越多,也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到时也不会排除将来在《刑法》上作补充规定,或者通过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规定相关罪行。

  潘教授说,“广大公众尤其是女性,在遭遇到侵犯隐私的行为时,要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忍让只会变相纵容恶行。”

  

又一起偷窥事件起诉 法律空白应该加快研究

  图:广州警方在市场查获的“针孔摄像头”。本报记者 陈秋明摄

  相关链接:

  广州首例偷窥侵权案

  2003年8月22日,广州市东山区三名女租客遭到房东的儿子用针孔镜头偷拍的当事人之一赵小姐将对方诉至东山区法院,要求对方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65万元。

  东山区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赵小姐等三人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了侵犯,这在广州市尚属首例。

  (信时)

  销售针孔摄像机被判刑

  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全国首例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案被告人刘志立有期徒刑1年。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4月开始,被告人刘志立在其租住的武汉市某厂宿舍内非法研制、生产经过伪装的窃听装置1000余个,后销售给他人,从中获利5000余元。

  (楚都)

  2002年12月17日,杭州首例销售使用针孔摄像机者被判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以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组装针孔摄像机非法牟利的江苏籍男子陈伟有期徒刑8个月。

  (羊晚)

  (晓航/编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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