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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未标注原产地 超市被判退还茶叶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16:2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2日电 (王悦 李京华) 周女士花高价在北京一超市购买了几盒特级“龙井”,回家后发现茶叶质量有问题。经与超市协商退货被拒后,周女士认为超市有欺诈之嫌,遂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茶叶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认定超市在销售“龙井”时未标注原产地,不符合相关规定,判决超市将3700多元的茶叶款退还给周女士,并赔偿她390多元的交通费。

  2005年11月7日,周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20盒杭州特级西湖龙井茶,每盒单价为218元,周女士共支付货款4360元。回家后打开饮用时,周女士发现盒内的碎茶较多,同时发现有头发及草梗。于是,周女士带着有问题的茶叶来到超市,当时值班经理说:“我店的宗旨是商品销售出去,不退不换。”

  当周女士要求超市给她提供一份此茶叶合格的检验报告时,超市值班经理也要求周女士提供一份能证明此茶叶有问题的检验报告。于是,2005年11月14日,周女士将茶叶送至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委托该单位进行检验。经检验,感官总评:“符合四级龙井茶(西湖产区)感官品质要求”。之后,周女士又将茶叶送到中国商业联合会饮料茶叶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再次进行检验,结论为:样品感官品质不符合特级标准。

  然而,当周女士将此茶叶的检验报告拿到超市时,得到的结果却是:不给退货。为了此事,周女士称其前前后后花费了1700多元的路费,还有800多元的检验费。于是,气愤的周女士告到法院,要求超市双倍返还茶叶款,并承担其交通费和检验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该超市在销售此茶叶时,未在销售包装上标示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也未标示龙井茶的产区名称,周女士有权要求退货。周女士要求超市双倍返还货款,因其出具的中国商业联合会饮料茶叶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及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属于单方取样、单方委托送检,且有瑕疵,不能据此认定超市销售的茶叶有欺诈行为,所以对周女士要求增加赔偿购买商品一倍的金额及要求超市支付检测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周女士将其现有的17盒包装完好的西湖龙井茶退给超市;超市退还周女士货款3706元,并赔偿周女士交通费392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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