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得购售保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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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07:06 华商网-华商报 |
本报讯(记者李琳实习记者翟春霞)近日,西安新城二院向患者出售假药一事被本报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西安市卫生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出售保健品以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 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除放射性 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采购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不得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制度。医疗机构要经常考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