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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最高罚款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09:31 新华网

  新华网银川7月23日电(高晓刚)宁夏回族自治区近日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损毁或侵占国有或他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由于长期缺乏法律上的保护依据,在宁夏民间世代传承的回族花儿、脚踏及民间社火、剪纸、坐唱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类面临濒危境地。

  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的《条例》为宁夏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据初步统计,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近百个品种,分布在全区20个市县区。其中具代表性的有回族花儿、回族口弦、民间刺绣、社火、皮影、泥塑等,在全国乃至世界历史文化宝库中占有一定位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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