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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可以评判法官庭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10:31 法制日报

  为加强人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某地出台了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办法,庭审结束后由旁听的人大代表对庭审情况按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档次作出评价。还有的地方组织人大代表开展类似评选“优秀法官”、“优秀检察官”的活动。那么,人大代表评判法官庭审情况是否妥当呢?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可以评判法官庭审情况,当然上述作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对同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人大代表有必要了解同级法院法官的职业技能情况。而法官的职业技能一般来说包括公正司法的能力;庭审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调研能力等四个方面。因此人大代表旁听法官的庭审,是属于履行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

  第二,人大代表可以对法官的庭审情况作出评价。为了激发法官工作积极性,推动工作发展,我国法官法专门规定了法官考评委员会以指导对法官的评议工作,也就是说法律已规定了法官考评机制。人大代表对法官庭审情况作出评价应该是符合人大代表作为监督者的这一身份。所以说人大代表应该有权对参加旁听的庭审情况作出评价。

  第三,评价之后怎么办?人大代表根据所旁听的庭审情况,对法官的庭审能力作出相应评价,那么这一评价结论起什么作用呢?笔者认为对此有必要加以规范,否则的话,就失去了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这一制度的生命力。虽然从大的方面来说,这是人大监督的需要,但如果在旁听之后,人大代表不能作出相应评价,或者其评价结论不能发挥任何作用,那么这一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空间。因此,我们现在更应该重视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在设计这一制度时,完全可以根据法官法中法官考评制度的规定,除了将此评价结论作为法官委员会考评法官的一个依据之外,还应当将其作为同级人大常委会在评议某一法官时的一个依据,当然也可以将其作为人大常委会评价该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依据。只有将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情况的评价结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这一监督方式才有生命力。

  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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