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建设须经环评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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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10:31 法制日报 |
本报讯记者姚芃 据来自水利部的消息,水利部日前正式颁布实施了《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重点对农村水电建设环境影响评价预审作了具体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与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据悉,这是农村水电行业管理的一部重要规章,旨在坚持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促进农村水电建设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办法明确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预审和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负责相关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辖区内农村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事先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所有农村水电站建设项目在审批或核准前应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办法明确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篇章中不仅要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还要明确工程投产运行后确保河流健康生态的运行调度方式,以及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投资概算。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农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通过审查。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