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法院判决属于工伤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12:20 沈阳网-沈阳晚报 |
新华社成都7月22日电(记者任硌)四川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清洁工在非指定清扫地点遭遇车祸而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驳回原告成都市尧舜绿色环保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请。 2004年11月15日,尧舜绿色环保有限公司环卫工人唐某于工作时间内在三环路外侧 的机动车道上被车撞身亡。事后,高新区社保局认定唐某属于工伤。环保公司则认为,唐某的指定清扫地点是在三环路立交桥内侧,而车祸发生在三环路外侧的机动车道上。因此,唐某车祸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却不是在工作场所内。况且,交管部门也认定肇事车主与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此,唐某被撞身亡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系环保公司职工,交通事故发生在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内。同时,事故发生地虽非环保公司指定清扫地点,但仍属唐某的工作场所。因此,唐某符合工伤认定基本要素。 另外,法院认为,唐某虽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但其行为属于过失,没有主观故意,故不属于蓄意违章。因此,法院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使用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劳动法立法宗旨等角度考虑,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