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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同命同价”何日不再是“新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20:00 光明网
高福生

  在城市生活10年之后,农民邬世荣不幸被一场车祸夺去了生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邬世荣虽是农村户口,但生活水平与城市居民没有差异,应按城市居民的标准获得赔偿。这一判决对邬世荣遗下的妻儿老小来说,可说是不幸中的万幸。(7月18日《中国青年报》)

  长期以来,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以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得到的赔偿

都要比城镇居民低很多。这种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社会现象,如同一块“坚冰”,覆盖在本来就存在差异的城乡鸿沟里,早就饱受诟病。特别是2005年底,重庆市发生的一起车祸更将这个焦点问题推到风口浪尖——3名户籍不同的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车祸身亡,然而,给农村户口受害人的赔偿不及城市同学的一半。此事经新闻媒体报道后,一时间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

  从表面上看,“同命不同价”是由城乡二元户籍体制产生的“衍生物”,而实质上却是源于法律的不公——1992年1月1日开始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受害人的户口类别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据此通用不同的赔偿标准。虽然这个办法已从2004年5月1日起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所取代,也废除了通过受害人的户口类别来确定赔偿标准的歧视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却在同日出台了一个《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无论是农民还是非农民,对于他们来说自己的命都是珍贵的,它不应该被不公平对待,也不应该有附加条件。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从“农”到“非农”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城里人与乡下人在经济地位上有着明显的不平等,乡下人“命贱”理所当然的话,那么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有的长期工作生活在城里,而有的城里下岗职工却“非转农”到农村去创业,早就让“同命不同价”成了一个“伪命题”了。仅凭一纸户口来区别城里人乡下人既不实际,更不公平。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一是它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二是它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者的利益。如果一部法律没有体现弱势群体的意愿,不能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样的法律自然就应该或是修改,或是完善,或是废除。正因为如此,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刘爱平、张力等人为此递交了议案,呼呼必须消除城乡居民地位上的差别歧视,全面清理那些对农民不平等的条款。3月份,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和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以公民身份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消除城乡差别待遇,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此次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打破旧例,作出“同命同价”的判决,让人听到了撞击“坚冰”的喜讯,看到了“冰雪消融”的希望,是司法实践上的一个破冰之响,令人击掌叫好!但笔者希望“同命同价”更应“完璧无瑕”,不应该有人为的“附加值”来“玷污”法律与公平的圣洁。也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消弭横亘在和谐社会发展面前的障碍,实现更大、更专、更真的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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