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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改造 居民车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2:02 江南时报

  去年10月份,苏州市民王军(化名)骑车不慎跌入正在改造的管沟内,致使左腿骨折。出院后,王军将管道改造管理单位苏州市排水管理处和施工单位苏州二建建筑集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近3万元。上周五,平江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去年9月起,苏州市娄江新村开始实施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同年10月13日18点左右,家住娄江新村的王军骑电瓶车外出时,被路面上搁置的临时通道跳板绊倒,不慎跌入正在施

工的沟内,结果导致左股骨颈骨折。王军半个月后出院,共花去医疗费用1万余元。事后,王军将管道改造的建设单位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管理单位苏州市排水管理处告上法庭。

  对此,法院认为,施工单位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时,应设置明显标志以及采取安全措施。苏州二建虽然在道口安放了警示标志牌,但没有在跳板处安放警示标志,且对跳板也未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因此,苏州二建对王军的受伤负有次要责任。另外,王军作为成年人,未对施工环境足够注意,应对自己的受伤负主责。

  最终,法院判决苏州二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4536元,同时驳回了王军对苏州市排水管理处的诉讼请求。赵莉 平水 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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