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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章俊元意义有二(三家村晨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2:33 江南时报

  受贿118万行贿200万,原江苏交通厅长判20年。这是7月23日,北京的人民网上的一条新闻题目。7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章俊元受贿、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章俊元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新闻说章俊元于2004年1月13日晚,到中共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徐国健(已判刑)的家中,送给徐国健人民币200万元(详见今日本报05版)。

  按照时下制作时评题目的一个重要规律,如果给“受贿118万行贿200万”加一个问号,会是一个非常有深度的题目。许多被前辈评价为只善于“直肠运动”的话语者,应该难以割舍这天赐的题目。而且我相信,已经有很多的审视目光加在这个被引号所强调的句子上,这就不需要笔者忝列其中,试图从解剖的快感中分一杯羹了。

  事实上,笔者的兴趣更在于此,倘若受贿118万行贿200万的确是不需要讨论的问题,那么,尽管举动有些反常,但章俊元对待握其官运的徐国健,可谓是解决了人性中最难解决的自私的本能,为了效忠领导,不惜成本倒挂,这和那些贷款向张改萍买官的人堪有一比。章俊元如此不计成本地送钱,新闻中提到的原因是,“为解决其个人职务、职级问题”,这话说白了大概不能排除“买官”的意思。然而,由于此前厅级官员因行贿而受法办的例子过于稀少,甚至给人无例可循的印象,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章俊元有期徒刑20年,某种意义上也是开了一个先河——以行贿罪处置官员早已有之,但受处官员级别之高,而一段时间以来期望逐一处置行贿的官员的民间呼声之高,还是使得这条新闻不同凡响。据此,我觉得审判章俊元意义有二,前述为第一。给人们研究贪官“成本倒挂”地送钱到底是何居心提供现实材料,此为第二。

  其一。当下,反商业贿赂战旗猎猎。以此雄心参照的是一些污点企业的被责难,这实不为过。但是,官员,特别是贪官者,为了私人升迁而行贿,具体问题的处置与否一向易惹争论。日前《中国青年报》报道说,向陕西省商洛市委原常委、商州原区委书记张改萍行贿者有27人,大多数仍然在位。而2005年3月3日《京华时报》报道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法院对震惊全国的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腐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等判处林龙飞死刑。但向林龙飞行贿的71人中,只有13人被判刑。这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除了行贿和介绍贿赂外,均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其他罪名。更多的行贿者因未涉及其他犯罪,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显然,迟迟不处置和对只行贿者只处以党纪、政纪处分,更使“官员行贿”凸现在公众的追问中。以类似“应严查向张改萍行贿买官的官员”字样为题的评论一时兴盛,就是明证。此时,一个厅级官员以行贿被审判,尽管有数罪并罚、受贿“重”于行贿的因素,但仍不失为一个及时的范例,引天下人共期待。

  其二。但凡一个贪官向上面的领导送钱,一般意义上、也是我们的直觉上,不能不说有希望升官之意。但是,以具体的语境而言,厅长向部长送钱,还表露了这样一个心理预期:徐国健作为一个组织部长,能够帮其升迁,也能够帮其稳住位置、提供庇护。不少事实说明,贪官胆子再大,见了上面“组织部的”,往往肃然起敬。如果要问一个贪官最怕什么,回答最怕上面“组织部的”,错也错不到哪里。“受贿118万行贿200万”,这么肯掏本钱,买官心切有之,躲进阴凉“成一统”也有之。——地方组织部官员“守门”的任务不轻,公众应当多多提供信任与支持。我觉得我们的第一判断正确率不低,但是为了全面地估算贪官的“成本学术”,还应该多想一想。

  作者为本报首席编辑。

■伍里川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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