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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判断垄断有害的标准应是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2:36 东方早报

  7月10日《经济参考报》刊登了刘伟先生的评论文章《反垄断:国家利益优先》。阅读后,感到其中的一些观点值得商榷。

  刘文中提到了三个案例,首先是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通过设置准入门槛的障碍,使得其竞争对手无法进入市场,所以美国法庭最终将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肢解成7个大型地区性电话公司。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判断是否有垄断行为是以是否设置准入门槛的障碍为

基本原则的。

  第二个案例是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从美国反垄断法律的司法实践来看,一家公司具有市场垄断地位并不违法,只有当利用垄断地位阻止或打压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时才是违法。波音、英特尔、思科在各自的领域中都处于高度垄断地位,但它们都没有对现有竞争者的发展或潜在竞争者进入此产业设置障碍,因为没有垄断行为,它们的垄断地位并不违法。

  从美国反垄断相关的法律来看,一家公司因技术创新或因机遇运气而在市场上取得自然垄断地位并不违法,因为公司的技术创新被认为会对公共利益提供补偿性的利益。

  刘文中所提的第三个案例,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垄断案的诉讼就属于此类。2001年6月,联邦上诉法院裁定,微软将浏览器与视窗捆绑销售的做法并不违法,但是,上诉法院判决,微软滥用垄断地位,与一些电脑销售商签订排他性的合同,以及微软打压苹果和Java软件开发商的商业策略是违法的。

  微软将浏览器与视窗捆绑销售的做法为什么不违法呢?因为微软并没有利用视窗的优势地位伤害消费者。正是因为微软免费提供IE浏览器,而使网景公司的浏览器NETSCAPER随后不得不免费提供。对消费者而言,因此获得了实惠和利益。视窗垄断地位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消费者自由选择的结果。但微软滥用垄断地位,强迫电脑制造商签订排他性的合同,就是对竞争者设置进入障碍的违法行为。因此,我认为,刘文对后两个案例的分析而推断出的“反垄断:国家利益优先”的原则并不恰当。从这三个案例来看,恰恰反映了美国反垄断行为基本原则上的一贯思路,即垄断阻碍自由竞争、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旨在于其设置了准入门槛的障碍。因此,判断是否涉嫌垄断市场行为的基本原则就是:是否利用自己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对产业竞争者的发展和潜在竞争者的进入设置障碍。

  造成垄断的基本原因主要有两个:准入门槛的障碍和成本优势。除了因专利技术而暂时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其技术被认为能为消费者提供补偿性的利益)外,对准入门槛设置障碍,其中特别是行政垄断,都是违背公共利益的。诚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所认为的那样,因发明专利、商业秘密、自由竞争所造成的垄断根本就不能算是垄断,只有因政府管制而形成的垄断才是社会的大危害。

文 袁祖雄 马俊 徐德芳 单雪菱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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