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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仗义司机将等来的是什么 详细解读刘国锋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2:4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钟华 付柳雄 何继权

  柳州司机刘国锋拦截抢匪致其死亡的“7·18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至昨日尚未作出认定结论,社会各界对事件的发展仍表示出加大的关注,读者打给本报表达看法的电话依然不断。

  那么,刘国锋将会等来什么结果呢?

  刘国锋结局的N种猜想

  事件发生后,刘国锋一直担心自己是否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从理性对待刘国锋一事的角度出发,本报邀请了法律界人士对此事可能出现的走向进行分析。

  柳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主任余桂兰认为,逃逸抢匪的死亡并非存在惟一原因,而是多种因素导致的结果。“飞抢摩托车逃逸时是否超速违章?卡车司机是否应当预见碰撞结果?死亡的抢匪没有佩戴头盔,对自己的死亡是否也有责任?”余表示,从媒体的报道来看,相撞发生时两名抢匪和刘国锋都存在一定的过错。相关部门对现场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将决定刘国锋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其过错的大小则决定其是否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刘国锋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韦金秋表示,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进行时做出的防卫行为。当时抢匪的抢夺行为已实施完毕,两车碰撞是逃逸时发生的,刘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刘是有意打方向盘拦截抢匪,交警部门不作交通事故的认定正好说明了这点。”韦说,经验丰富的司机应当预见到两辆机动车在行驶中一旦碰撞将有很大危险,但刘却放任了这个结果,间接故意地造成抢匪死亡,因此他可能要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跃辉也不赞同刘国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王认为,刘无须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刘国锋的行为动机是要拦截抢匪,而不是希望导致伤害。”王表示,抢匪在实施抢夺后,应当预见到逃跑时可能遇到拦截、抓捕等情况以及由此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其不仅拒绝拦截和抓捕,还高速行驶逃离,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放任的过错。因此,由于抢匪故意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关责任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敦友了解此事后表示,见义勇为、拦截抢匪的行为值得提倡,但法律有区别于道德的评判价值和标准,两者不能混淆。虽然公众的出发点有善良的一面,但也不能忽视法律保障每个公民生命权的价值追求,公众舆论与法律结果往往会产生误差。只有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鼓励见义勇为,才能让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获得平衡。

  有读者注意到,碰撞发生后一名抢匪在九头山路口搭乘一辆“摩的”逃离现场,那么,这名“摩的”司机是否要对抢匪的逃离负责?韦金秋律师表示,如果警方查实,“摩的”司机与抢匪并不认识,也不是明知对方是逃逸的犯罪嫌疑人情况下搭乘其离开,该“摩的”司机不需要担负责任。

  细算民事赔偿账目

  记者采访中,受访者希望最后的结果是:仗义司机刘国锋能像成都市的张德军一样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详见本版新闻链接),或是死者家属能“明白事理”,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柳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莫晓丹律师认为,此事件刑事方面的定性或判决结果,对民事赔偿方面的审理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司法机关认定刘国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民事部分也极可能像成都的张德军一样“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刘国锋都需要相应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莫晓丹个人认为,出现“构成犯罪,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小。

  如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国锋要赔多少钱呢?记者和律师算了一笔账:赔偿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组成,其中死亡赔偿金在赔偿总额中将占个“大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在今年6月开始实施的200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公布,2005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91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495元。以此计算,如果死亡的抢匪为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是17.8万元;如果死者是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约为5万元。接下来就看刘国锋在造成死者身亡的事件中,承担多大的责任,按比例支付赔偿金。比如说,如承担一半责任,则赔8.9万元死亡赔偿金或2.5万元死亡赔偿金。依此类推。

  莫晓丹认为,死者实施飞车抢夺,在这起事件中是有过错的,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到这一因素,适当减轻赔偿金额。驾驶摩托车的死者同伙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需等待警方收集证据,证明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是否有超速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另外,得到刘国锋相助,追回了被抢金耳环的韦女士,是这起事件的受益人,刘国锋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韦给予适当的补偿。

  新闻链接:

  “成都事件”司机无罪 “柳州事件”将会如何

  “7·18事件”经媒体连续报道后,在柳州市民中引起极大的反响和争议。不少市民由此联想到2004年发生在四川成都的一起类似事件。

  2004年8月14日,四川人胡远辉和罗军驾驶摩托车抢走一女子脖子上的项链后驾车逃逸,从旁边经过的张德军开着自己的轿车立即追赶。追至一座立交桥时,两车发生碰撞,摩托车手胡远辉从立交桥上摔下当场死亡,后座上的罗军受重伤,左腿截肢。

  2005初,张德军被成都相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奖。罗军及胡远辉家属则向成都警方控告张德军,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警方决定“不予立案”。随后,罗军和胡远辉的家属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56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于2005年12月17日宣判认为:胡远辉、罗军为摆脱现场群众的追赶,驾驶摩托车以危险状态高速行驶,是造成摩托车侧翻的直接原因。张德军为了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而被动地采取高速追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成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方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成都市中院提出上诉。成都市中院开庭审理后,驳回上诉人要求张德军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的诉请。

  对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成都市民极力支持。张德军一案尘埃落定后,有学者撰文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并非是迎合民意,而是经大量质证后推断出法律事实,公众不能将法院判决误读为“所有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的死伤后果都是无罪的”。

  柳州市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明认为,刘国锋一事与成都的案件不宜作简单对比,两事看起来相似,但事实真相还需大量证据支持,这些证据将在极大程度上左右事件的走向和结局。

  各界声音

  要赔也不应由司机赔

  “支持见义勇为的卡车司机,希望他不要受处罚,否则对好人将是个重大的打击。如果刘国锋要为此事负刑事责任,我们愿意发起万人签名活动,支持他。”读者乔女士致电本报表明自己的看法。许多读者致电本报时,也表达和乔女士相同的观点。邓先生说:“做了好事还要赔钱,太让人心寒了。”

  也有市民在盛赞刘国锋义举的同时提出,毕竟是出了人命,抢夺嫌疑人“罪不当死”,该负的法律责任还是要负,不能以道德标准来取代法律,“依法治国”不能因此而破例。

  曾有过被抢经历的曾女士提出,不应该由刘国锋承担赔偿责任,这笔钱应该由见义勇为基金会来出。也有律师表达了类似的看法:在德国和俄罗斯等国家的法律中,免责条件比我国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还多出了一个正当风险,即为维护公序良俗而做出的行为导致了财产损失,损失由国家承担。具体说来,国家提倡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刘国锋拦截抢匪是正义的举动,从无因管理的角度,刘拦截抢匪造成的损失,如米店的赔偿,应当由相关受益人承担,即由国家相关的基金和另一受益人韦女士对此进行赔偿。

  还有人建议,如果真打起官司,出于弘扬正气的考虑,法律援助部门应该给刘国锋提供法律援助,减轻他的经济负担。

  许多人在声援刘国锋的同时,还想到要给这位有可能“麻烦”缠身的仗义司机提供帮助。曾女士说:“我虽是下岗工人,经济条件不是很好,但愿意捐出100元帮助他。”愿意捐款的市民并不在少数,覃女士提出,如果刘被判赔偿,应有人牵头开个账户给大家捐款,用于支付赔偿金。她还说:“钱少的少出点,钱多的多捐点。”更有人考虑到了长效机制的问题,他们觉得应该成立一个基金会,专门用于帮助像刘国锋一样的人。

  见义勇为还需认定

  记者就读者提出的种种建议,采访了相关政府部门。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条件比较严格,就目前刘国锋的收入等情况来看,并不符合条件,无法获得法律援助。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可能会有律师被他的凛然正气所打动,为他提供免费的辩护。

  柳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介绍说,刘国锋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属于见义勇为,刘可向所在单位或辖区派出所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单位或辖区派出所认为是见义勇为,可让其填写相关表格,向城区政法委提交书面表格和材料。政法委综治办提请综治委成员开会,对照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确定其是否符合见义勇为奖励条件,并进行奖励等级的初步认定。

  国家对基金的建立和使用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刘国锋是否能得到奖励需要经过审核。市民迫切地想帮助他,自发组织的捐款活动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昨日在电话里,刘国锋希望能通过今报,向关注和支持他的市民表示感谢。

  编辑:王香菊作者:钟华 付柳雄 何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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